您一定要知道的2021年營利事業稅務規定 | 公司節稅方法2020

如甲公司2020年度全年度實際結算為盈餘80萬元,則因無實際虧損,原少繳的10萬元之未分配盈餘稅應予以補繳;; 如2020年度實際結算為虧損50萬元,則應先自 ...洞察解析2021年趨勢解析《稅務篇》您一定要知道的2021年營利事業稅務規定勤業眾信稅務部/陳惠明資深會計師、戴群倫副總經理2020年財政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布了一系列之租稅措施適用於防疫期間,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己身權益。

此外,因應財務會計之處理或變動,2020年財政部亦明定相關內容,包括未分配盈餘稅之計算,以及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等解釋函令;為協助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強化研發人員之研發能量,並提升研發成果效益,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亦納入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範圍內。

又,行政院會已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擬恢復個人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大家務必了解相關內容,俾為2021年做好準備。

以下謹彙總相關不可不知的稅務法規如下:一、因應疫情相關之稅務規定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為鼓勵企業在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仍能持續給予員工支薪,財政部於2020年3月10日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重點內容如下:項目內容員工及請假期間之定義員工係指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並符合經各主管機關認定應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或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申報扣除方式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檢附資料除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外,另須檢附隔離、檢疫或其他證明文件。

適用限制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另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

施行期間2020年1月15日~2021年6月30日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於2020年3月2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重點內容如下:項目內容稅目ž國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ž地方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

ž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對象營利事業或個人若有下列情況得申請延期繳納稅捐期限,延期期數最長以一年為限;分期期數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ž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ž個人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向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

ž其他因受疫情影響(例如營利事業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個人被減薪或非自願離職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二個月等)。

申請期限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施行期間2020年1月15日~2021年6月30日 個人取自政府之防疫補償金免稅政府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核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財政部2020年3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040號令)。

受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補助金免稅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

其中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發生之相關必要成本及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財政部2020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

營利事業將2020年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計算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減除項目者,應注意有無須更正補稅之情事營利事業因應疫情致2020年第1季發生虧損而依財政部2020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0440號規定,按照經會計師核閱之2020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換算2020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並列為計算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減除項目,其於辦理201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一併檢視2020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情形,如2020年度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2020年度全年度虧損沖抵2019年度盈餘後無虧損餘額等情形,應更正補繳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稅。

舉例而言,甲公司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200萬元;2019年度未分配盈餘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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