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保險-投保資格作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延及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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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輟生如在學期開學後,中途辦理註冊入學,應扣除其開學至入學期間月份之保險費後,3.中輟生如無註冊及繳交保險費,其保險契約無效。

Q2、鄉鎮村里長證明低收入者,可否算免繳保費之學生?不可,需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Q3、國際學術交流學生、外籍新娘,是否可參加學生團體保險?(1)如有學籍,可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2)無學籍者,不可參加。

Q4、在家自行教育之重度殘障學,是否為承保對象?祇要具有學籍的學生,均為學生保險之承保對象。

Q5、啟智班之學生,是否免繳保費?啟智班學生仍需符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才可免繳保險費Q6、免繳保費學生之認定為何?1.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3.具有原住民身份之學生4.離島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含國中小進修學校學生、幼稚園兒童)之學生5.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Q7、投保年齡限制規定?1.「被保險人」係指下列各款學校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暨幼稚園兒童,但年齡滿65足歲(33年8月1日前出生)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本公司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2.幼稚園兒童投保須在98年9月1日(含)或之前年齡滿4足歲(94年9月1日(含)或之前出生)入園或在98年8月1日至98年8月31日止未滿4足歲(98年9月1日年齡已滿4足歲)入園者,其保險效力一律追溯至98年8月1日有效,特殊教育學童若在98年9月1日(含)或之前年齡滿3足歲(95年9月1日(含)或之前出生)入園或在98年8月1日至98年8月31日止未滿3足歲(98年9月1日年齡已滿3足歲)入園者,其保險效力一律追溯至98年8月1日有效。

幼稚園兒童或特殊教育兒童於98年9月1日以後入學者需提供各縣市政府核准公文影本,在核定班級人數範圍內,分別自滿4足歲或滿3足歲當日,得以加保方式納入本保險,保障自滿4足歲或滿3足歲當日起生效。

其計算方式如下:98.08.01保費收取階段,需94年09月01日(含9月1日)以前出生者才可投保。

99.02.01保費收取階段,需95年02月01日(含2月1日)以前出生者才可投保。

Q8、學生因特殊原因,未報戶口,是否可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保險辦法第二條條款約定:被保險人係指「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因此,學生只要符合條款約定,即可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Q9、各級學校已投保學生於學期中途取得免繳身分者,免繳身分何時可生效?中途取得免繳身分者,免繳身分自下一個學期方能適用。

Q10、65歲以上學生如何取得投保資格?1.年齡滿65足歲學生需提出健康聲明書以進行核保作業。

2.審核後如不予承保,該員將不被計入本公司所開立收據之人數,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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