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機關辦理 ... | 延及承保

一、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由機關自行投保可獲得對機關較有利之承保範 圍、保險費、 ... 二)保險種類及承保範圍:以財政部核准之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公發布日:民國92年01月28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200042450號法規體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一、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由機關自行投保可獲得對機關較有利之承保範    圍、保險費、保險條件、理賠服務等情形者,得將該工程之保險另案    辦理採購。

       前項工程保險採購,其屬一定期間、性質相近或同一專案計畫內   之二以上工程者,得合併辦理招標,並得採複數決標。

二、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規定認定採購金額,並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    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三、工程保險採購屬勞務採購;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法第    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或兩者均免。

四、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得依工程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載明於招標    文件:(一)工程內容:如工程概要、預估工期、預估工程金額、工程圖說、工      程招標文件草案、工程契約文件草案等。

(二)保險種類及承保範圍:以財政部核准之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      基本條款及特約/附加條款為原則。

(三)保險標的:如工程採購之工程本體、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及      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等。

(四)被保險人:以機關、工程承攬廠商、工程契約全部分包廠商等為共      同被保險人。

(五)保險金額:得包括工程契約金額、機關供給材料費用等完成該工程      所需之總工程費或其預估金額,並得加保拆除清理費用、機關提供      之施工機具設備等。

(六)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載明每一個人及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      額,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

(七)自負額:得為一定金額或每次事故損失金額之一定比例附列最高自      負額及最低自負額。

(八)保險期間:得為自工程開工或開始履約之日起至預定驗收合格之日      止之一定期間。

(九)受益人:機關。

(十)其他附加保險:得包括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鄰近財物險、規劃      設計專業責任險等。

(十一)保險單及批單之開立時機:得規定得標之保險公司應於決標後一        定期間內依決標條件出具保險單,並俟各工程採購決標後,依機        關通知之工程決標金額及開工或開始履約日期,出具各該工程之        正式起保批單。

(十二)機關於投保之工程決標後提供保險公司之資料:如工程契約、與        保險內容有關之工程契約變更文件或保險公司核保所需之其他資        料。

(十三)得標之保險公司逾期未開立保險單或正式起保批單之罰則。

(十四)保險費之給付方式:如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按工程決標情形給        付等。

(十五)保險費之結算方式:得規定以工程結算金額作為實際保險金額,        依決標費率結算保險費,並得包括工程提前完工縮短保險期間之        折減方式。

(十六)工程發生工期展延之處理:得規定保險公司應就未完工部分所需        展延日期展延保險期間,及其保險費之計算。

(十七)工程發生增減契約價金之處理:得規定依決標費率增減保險費。

(十八)驗收方式:得規定以保險單及批單之簽發情形、申請理賠事項之        賠付情形等為驗收查驗項目。

(十九)保險契約於保險期間內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無效。

(二十)爭議處理:如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申請調解,或經兩造協議提付仲裁等。

(二十一)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第七款自負額,應考量工程性質、被保險人自行承受損失能   力及保險市場行情合理訂定之。

       機關將二以上工程保險合併辦理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分別載明   各工程概要內容及保險事項。

但其內容相同者,不在此限。

五、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其保險內容特殊,須經保險公司報財政部核    准出單者,等標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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