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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及責任保險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金管保產字第一0三0二五二五七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民國110年05月09日星期日07時32分:::設為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SOP專區LOGO下載iOS&AndroidAPP線上教學回首頁回法務局首頁.全站查詢:........:::現在位置:首頁>解釋令函字級:小中大金融類另存文字檔|友善列印規範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07.28.金管保產字第10602524241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一、財產保險業經營下列業務,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一)招標業務(含非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採購或招標之業務,且僅限法人業務之財產保險)。

(二)配合法令要求須投保之財產保險業務。

(三)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業務。

(四)火災保險及汽車保險續約業務。

(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

(六)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及責任保險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金管保產字第一0三0二五二五七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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