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競合 | 保險競合舉例

舉例說明保險競合保險競合,是指同一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同一保險標的受損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此均負保險賠償責任的情形。

保險競合通常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投保人以自身為被保險人投保二個以上種類不同的保險;或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種類的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導致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同一保險事故所至同一保險標的物的損失都應對同一人負賠償責任。

基本簡介保險競合,是指同一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同一保險標的受損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此均負保險賠償責任的情形。

保險競合通常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投保人以自身為被保險人投保二個以上種類不同的保險;或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種類的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導致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同一保險事故所至同一保險標的物的損失都應對同一人負賠償責任。

 主要種類保險競合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保險競合包括了保險金給付對象為同一人的情形,也包括保險金給付對象不是同一人的保險競合。

有學者認為廣義的保險競合是指不同險種之間的保險競合。

狹義的保險競合,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數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的對象均為同一被保險人的保險競合。

不論保險競合發生在同一種類的保險條款之間還是非同一種類的保險條款之間,如果最終保險金的給付在不同保險人之間,則往往可以通過保險的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來解決。

相關區別1.保險競合與重複保險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或二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的保險。

保險競合與重複保險的法律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的不當得利。

但兩者又有明顯的不同。

首先,重複保險的投保人必須是同一投保人,保險競合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的投保人;其次,保險競合的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可以是不同的保險利益;再次,重複保險的處理在我國保險法有明文的規定,保險競合的處理法律無規定;最後,重複保險在國外的保險立法中多指狹義的重複保險,目的是防止投保人的不當得利,保險競合產生的原因是保險條款及險種在承保標的及風險上的交叉及被保險人在特定情形下身份的重疊。

2.保險競合與法律責任競合民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的產生,這些責任之間是相互衝突的。

保險競合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法律責任的競合。

只不過由於保險補償理論的存在,保險競合研究的重點在於一方面使被保險人不能獲得不當得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保險人之間尋求合理的賠償責任的分配。

法律責任的競合研究的核心在於對受害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救濟。

3.保險競合與保險條款的衝突保險競合與保險責任分配條款的衝突是緊密相聯的。

保險競合的重點是研究在保險責任分配條款相衝突時如何在不同的保險人之間尋求合理的賠償責任的分配。

 相關處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通過保險法及保險條款來體現的。

在保險條款中確立保險責任分配時,通常採用三種條款來表述:A:溢額保險條款某一損失發生,如還有其他保險人的,本保險人僅就全部損失扣除其他保險人應負擔賠償額之後的餘額(即超額部分)負責賠償。

B:不負責任條款某一損失發生,如還有其他保險人的,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C:比例分攤條款由於存在上述三種條款,其競合的情況存在多種組合的可能:各保險人關於責任分配條款相同的情況即保險人選擇的責任分配條款都是一樣的,如都是A或B或C。

如都是C,比較好辦,按比例分攤即可。

如都是B,則各保險人都不負責,顯然不當。

如都是A,則保險人均主張在全部損失扣除其他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賠款後的餘額才負責,則實際會導致各保險人均不負責的情況。

國外在處理此種情況時,一般有三種方法,即比例分攤原則、最大損失原則及保險費比例原則,以比例原則居多,美國近期的判例有以最大損失原則為主的趨勢。

各保險人關於責任分配條款不相同的情況這種情形,以責任保險中出現得最多。

需要分別討論:1)不負責任條款與溢額保險條款的競合出現此種情形,少數人認為應依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多數主張以有“不負責任條款”的保險人為第一責任人,若有“溢額”,則由有溢額保險條款的保險人負責。

2)比例分攤條款與溢額保險條款的競合出現此種情形,少數人認為應依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多數主張以有“比例分攤條款”的保險人為第一責任人,若有“溢額”,則由有溢額保險條款的保險人負責。

3)比例分攤條款與不負責任條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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