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類形責任險之理賠大要/本人在產險公司實際講授之講義 ... | 保險競合舉例

舉例:. 3. 須為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 請求權則依保險法第65條及民法第197條規定 ... (1) 賠償案件如涉及其它不同保險利益(保險競合);則依一般實務上不成文規定 ...新北市風險改善協會創會人部落格部落格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0808141747各種類形責任險之理賠大要/本人在產險公司實際講授之講義?作業風險及行銷壹.  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 1.          須為被保險人第三人之賠償責任(又謂第三人責任險):原則上以過失侵權為主;就第三人而言可分為廣義第三人係指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任何,而第一人指要保人,第二人指保險人,第三人內含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家屬等;而就一般實務而言原則上採狹義第三人係指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家屬不視為第三人惟被保險人之家屬當時身份如以外來洽商業務之人,則視為第三人;而雇主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之受雇人則另當別論。

  2.          須為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認定相關疏失責任歸屬,則應以法律為依據及順序(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如涉及損害發生或擴大,被害人/第三人得依民法第216條主張賠償責任比例分攤;才符合法律公平原則,而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強制及公序良俗、訂定非對等原則之契約(亦謂免責條款),亦非為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部份。

舉例: 3.        須為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請求權則依保險法第65條及民法第197條規定二年時效;如有涉及時效中斷要件,諸如請求/承認/起訴/告知訴訟--------等(參酌民法第129條)則依法延長時效。

舉例: 貳.程序原則: 1.    當接獲被保險人報案通知后(電話/書信),立即查詢承保內容並派理賠人員或會同委任公證公司代表至現場實際勘驗。

2.    建請被保險人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最低損失程度。

3.    編列案號/承保單位核驗/查詢保費繳交與否。

4.    請被保險人提供必要資料:報案文件/損失證明單據/財物受損之修理明細表/修復發報案文件/損失證明單據/財物受損之修理明細表/修復發票或收據/賠付對象/(受害或法定代理人)和解書或同意書。

5.    倘有委任公證公司則請公證公司繕製公證報告并經主管及會計單位核驗后,交由財務單位執行支付。

6.    倘有其他利害關希人應負賠償責任部份,則於賠款支付后取得代位求償權續辦追償事宜。

7. 若責任歸屬兩造當事人互為推諉之時,則可就確定分割財損/體傷之責任部份先行賠付給受害人(債權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充分即時填補受害人之實際需求。

 【附註】其他較特殊責任險諸如銀行綜合保險『(含現金運送險/庫存現金險/櫃台現金險短鈔/偽鈔險、金融業保管箱責任險、地政機關責任險、保全業責任險、旅行綜合責任險、專業責任險(建築師/律師/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公證人/醫師)、大眾捷運乘客責任險、意外污染責任險(目前僅有中油/台電等向中產公司投保)等倘發生保險事故,應參酌相關法令條文(民法【債權債務篇/親屬、繼承篇(限第三人體傷部份)為主】/銀行法/土地法及其施行法/票據法/醫師法/大眾捷運法/消保法-----等)配合辦理。

 參.理賠原則: 1.    理賠處理是否妥當常常影響保險人之商譽,它與核保工作一體兩面,惟有審慎調查減少避免被保險人隱匿實情並減少損失迅速處理;使被害人能盡速獲得賠付,發揮保險人正面功能。

 2.    公平/公正處理責任歸屬,才能獲得兩造當事人肯定,並期許降低被保險人損失金額,屆時保單到期可望降低保費,穩固業務。

 3.    倘保險事故依保單及批單條款非屬理配賠範圍;應婉轉解釋被保險人及受害人知悉。

 4.    賠償;4-1基礎與其差異性: (1)               事故發生基礎-指凡在保期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并在規定時效內請求,保險人皆應負賠償責任,而在保單生效日前或保險期間屆滿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皆不負賠償責任。

【適用險種】     公共意外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險/電梯意外責任險/營繕承包人責任險/高爾夫球員責任險/旅館綜合責任險/旅行業綜合責任險/大眾捷運乘客責任險/保全業責任險(未附加員工誠實險)【優點】易於立即判定是否發生於保單有效期限內及                釐清責任歸屬。

【缺點】保險人承擔長尾未了責任(Longtailliability) (2)   賠償請求基礎(索賠基礎)-指凡被保險人第一次受到第三人請求賠償時間在保單有效期限內,不論事故發生何時,保險人皆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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