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該為租客負哪些責任? | 房東連帶責任

房東該為租客哪些事「負責」?我們來看看日常生活中會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責任和義務。

日常維修誰負責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出租房屋的維修,如果租賃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賃合同中對房屋的維修問題沒有做出約定的,一般就是由房東承擔維修責任,因此產生的費用也應該由房東承擔。

應注意的是,如果房東沒有按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及時對出租房屋進行修繕,或者拒絕維修,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房客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房東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注意:個別還需依情況來定責任按照規定,若因房客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則由房客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因此具體操作時,我們應該儘量將「承租人過錯」這一項進行列舉,明確在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房屋修繕責任條款中,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合同法》規定,房客經房東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房東則可以要求房客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現實中房東同意房客對租賃房屋改變構造(當然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比較少見,因為使用中產生的返修責任會爭議較多,也需要有所注意。

房屋被盜需證明租賃關係,責任難定由於租客和房東是租賃關係,法律上一般很難將責任歸結到房東身上,房客要求房東賠償損失,在法律上難以找到依據。

租客若是能有證據證明被盜案與房東提供的設施等本身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房東在安全方面有過錯而使小偷輕易進入,則房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否則房東不對租客的物品丟失負責。

如窗戶可以進人、門鎖損壞或可以用其他鑰匙打開等鎖壞了不同意更換、明知治安差不加裝防盜門等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在承租房屋前發現出租房存在安全隱患,可以向房東提出安裝防盜窗等要求,租賃合同中對此也可進行約定。

由於之前提到的房東應當履行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保證出租房的門、窗等正常使用,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屋內財物損失由房客承擔,房屋損失由房東承擔,租客讓房東重新換鎖也是可以的。

意外事故要當心有些出租的房屋有可能因為設計原因、租客的改造或房屋本身的老化等等原因,在使用中出現安全隱患。

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房東一定要證明自己已盡到對房屋安全足夠的管理義務,否則就要在疏於管理的責任範圍內對損害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租客因意外事件致傷致死,房東必須擔責嗎?在以下情形出現時出租方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對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

提供不合格的煤氣爐、熱水器;私自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房屋改造成臥室;房屋內無通風、消防設備;房屋內線路老化未及時更換、維修等。

②未盡到告知、提醒義務。

出租人應將出租房屋內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提前告知承租人,以免發生意外。

③未盡監督、管理義務。

出租方應定時到出租房屋內查看房屋狀態,如發現有需要進行維修、更換的設施、設備應及時進行維修、更換;發現有不當安裝、改造、使用的情形應立即制止,並督促責任人改正。

租客在出租房內發生哪些意外需責任自負?作為房屋的承租人,應當配合出租人進行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它違法活動,也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如果房屋出租方已經履行了前述的告知提醒、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義務後,在租賃房屋內發生如下情形的意外時則應由承租方自行承擔責任:①承租人因自身過錯導致意外發生。

如:用電用火不當引起火災等意外發生。

②承租人因自身身體原因導致意外發生。

如:突發疾病導致死亡③承租人故意導致意外發生。

如:自殺強基固本重防控,落實責任保平安在租賃過程中的安全是出租方與承租方的共同責任,在確定租賃關係之時,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的租約的約定,明確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也同時保障了雙方各自的權益。

點我分享到Facebook相關文章隨著當前我國經濟建設的蓬勃發展,外來務工、經商人員逐年增多,租房需求劇增,居住出租房屋大量湧現。

房東與承租人之間在合租期間,要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才能夠在平時的相處中做到和平共處,相安無事。

了解必要的房東與承租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對今後的租房生活都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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