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 | 出租 房屋 火災 責任

房客不慎造成火災,由於立法者有意減輕房客在火災時的責任,因此特別在民法第434條規定,當「房客」出於「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租屋毀損,才需要向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智慧查找智慧查找案例瀏覽選項智慧查找主選單租屋糾紛路徑:租屋糾紛租屋漏水或發生火災租約中約定由「房客」修繕時漏水或火災是「房客」所造成電線走火不慎引起火災房客不慎造成火災,由於立法者有意減輕房客在火災時的責任,因此特別在民法第434條規定,當「房客」出於「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租屋毀損,才需要向房東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房東若是擁有租屋所有權的屋主,也可以租屋所有權受有損害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房客」請求損害賠償。

只是,為了避免架空立法者上述減輕房客火災責任的規範意旨,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1號民事判例意旨,宜認為「房客」出於「重大過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損害,房東才可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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