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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94)登字第062773號!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愛因斯坦:你無法將一件事簡單解釋,你就是對它不夠了解。

投資區段徵收農地,維持原有生活之餘,還可得到高額投資金回報!Apr28Sat201218:50遺產稅計算公式最近有客戶詢問要如何計算遺產稅金額,說他父親名下的房子是等父親百年後繼承?還是利用逐年持分贈與?甚至是採用買賣的方式?來辦理較划算呢?從客戶狀況判斷,不管是採用贈與或買賣方式,除了證明資金流向外,移轉還要注意衍生土增稅ˋ規費、代書費……等費用。

如遺產總淨額沒有非常龐大,建議不需採用生前轉移的方式避稅。

小弟在此整理一篇資料供有需要的人一併參考: 遺產淨額計算: 「遺產總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扣抵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數」 「應納遺產稅額」=「遺產淨額」*「稅率」 ※民國98年1月23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淨額╳10%=應納遺產稅額 一.「遺產總額」(1+2+3+4)1.地上物價值:以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

(可查閱房屋稅單上之課稅現值)2.土地價值:以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

(可查閱地價稅單上之公告現值)3.銀行存款:以存款餘額計算。

4.現金、動產、債權、股票(份)獨資合夥出資、黃金、珠寶其他財產或權利、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

 二.「免稅額1200萬元 三.「扣除額」(1+2+…+13)1.配偶扣除額(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445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x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x111萬元。

4.身心障礙扣除額=每人x557萬元。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x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金額。

7.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

8.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稅捐、罰鍰、罰金。

9.死亡前未償債務。

10.喪葬費111萬元。

11.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12.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

13.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

※以上有拋棄繼承權者,則不能扣除。

  四.「扣抵稅額」(1+2)1.二年內贈與已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

2.在國外繳納之遺產稅。

 五.「不計入遺產總數額」(1+2+…+1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1.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

但繼承人將院規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5.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6.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下部分。

7.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5萬元以下部分。

8.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9.約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10.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11.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12.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證關證明者。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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