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人身保險業務員 | 團體健康保險一般以員工本人之1一般檢驗2體格檢查3傷害疾病醫療4以上皆非為限亦有擴大範圍至配偶子女等

保險業自民國51年開放民後,壽險保單之設計與販賣均以生存保險為主,為促使壽險業務轉向較長年期發展,政府於民國56年元月一日起,明令各壽險公司停止販賣5年期以下各種生存保險 ... 團體健康保險一般以員工本人之(1) 體格檢查(2) 一般檢驗(3) 傷害疾病醫療(4) 以上皆非為限,亦有擴大範圍至配偶子女等部落格名稱跳到主文部落格描述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Aug13Sat201615:07105年人身保險業務員-保險實務第一章風險管理與保險風險三要件:不確定性、將來性、損失之可能。

風險的本質包含:風險因素:實質風險因素、道德風險因素、心理風險因素。

風險事故:自然風險事故、人為風險事故損失風險的分類:損失是否可衡量:客觀vs.主觀損失之性質:投機vs.純粹事故發生之原因:靜態vs.動態發生之範圍及影響:基本vs.特定基本風險在性質上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兼而有之;而特定風險在性質上,常屬於純粹風險。

保險可保的純粹風險為:人身上的風險、財產上的風險、責任上的風險。

風險管理之步驟:確認衡量:損失發生的頻率、損失發生的幅度管理方法的選擇決策的執行與評估風險管理之方法:事前:避免、預防、移轉事中:減輕損失之程度事後第二章人身保險的意義與功能保險是一種多數人合作,以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制度。

最早的人壽保險的雛形,可以追溯到公元一世紀時,羅馬的某個宗教團體。

現在人壽保險制度的建立,要從「生命表」(或稱「死亡率表」)運用於計算人壽保險的保費開始;在十八世紀,首先由英國倫敦的「衡平保險社」根據生命表,按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計算合理之保險費。

現代生活的三重保障為:人身保險、民主主義、勞工福利。

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若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由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個人之基本所得在六百萬元以下之部分,得免扣所得稅。

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

人身保險對個人的功能:後顧無憂,晚景可恃安定就業,穩定發展保證信用,有利投資享受優惠,稅捐減免:每人每年保險扣除額為24,000元保險理財,一舉兩得人身保險對社會的功能:互助共濟,社會安寧鼓勵儲蓄,平均財富促進教育,提高素質大眾理財,豐富多元人身保險對國家的功能:形成資本,以增國富穩定經濟,安定政治透過再保,拓展外交健全經營,整合金融第三章我國人身保險事業的基本認識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民國51年起,政府遂准許民營保險公司成立,民國75年起,開放美商保險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民國81年開放國人新設保險公司,民國83年全面開放外商保險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民國85年准許外商設立子公司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業自民國51年開放民後,壽險保單之設計與販賣均以生存保險為主,為促使壽險業務轉向較長年期發展,政府於民國56年元月一日起,明令各壽險公司停止販賣5年期以下各種生存保險保單。

民國78年,完成「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本表分男、女性,同年6月奉准採用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保險費計算則以該表死亡率90%為基礎,再次降低保費。

人身保險業自92年1月1日起銷售之人壽保險單,計算保險費率之生命表得自行決定,其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應以「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自93年1月1日起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改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而自101年7月1日起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改以「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傳統型強制分紅壽險保單,自民國93年起停賣,惟因近年來利率不斷下降,造成保險公司經營上的不確定。

保險公司為因應通貨膨脹的壓力,以及國民儲蓄的傾向維持於高水準,因此商品的設計以定期還本型終身保險及複利增值型養老保險為主。

目前各保險公司所推出之團體保險可分為: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團體健康保險。

一般企業的退休年齡多為61歲或65歲。

保險法第136條規定: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目前台灣地區各人壽保險公司皆以股份有限公司為組織型態。

保險公司的業務部:掌理承保、理賠、保費、分保、契約調查及分支機構有關業務事項。

(主內)保險公司的營業部:掌理業務招攬、外勤組織、人員組訓、督導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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