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相關法規-臺北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臺北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中央機關 ... 團體保險皆須登入南山人壽官網進行投保相關作業。

109學年度下學期托嬰中心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search請輸入關鍵字搜尋進階搜尋分享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本局簡介局長簡介組織架構業務職掌核稿分工福利政策服務成果歷史沿革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介策略地圖定期報告施政報告局務會議紀錄施政計畫機關政策白皮書執行情形議會工作報告社會局大事紀要預算決算書會計月報聯絡我們統計資料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性別統計相關業務年度統計統計年刊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捐款徵信簡介重大災害民間捐款-經費支用情形重大災害民間捐款-重大災害委員會社會局接受捐贈物資明細民間捐款-經費支用情形民間捐款-委員會重大災害民間捐款-重大災害委員會(整併前)臺北市防疫物資臺北市防疫捐款臺北市SARS民間捐款-委員會(已整併至重大災害委員會)常見問答雙語詞彙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回首頁English單一陳情臺北通下方連結隱私權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開放資料宣告位置與交通本站使用正體字員工入口:::本局簡介局長簡介組織架構業務職掌核稿分工福利政策服務成果歷史沿革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介策略地圖定期報告施政報告局務會議紀錄施政計畫機關政策白皮書執行情形議會工作報告社會局大事紀要預算決算書會計月報聯絡我們統計資料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性別統計相關業務年度統計統計年刊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捐款徵信簡介重大災害民間捐款-經費支用情形重大災害民間捐款-重大災害委員會社會局接受捐贈物資明細民間捐款-經費支用情形民間捐款-委員會重大災害民間捐款-重大災害委員會(整併前)臺北市防疫物資臺北市防疫捐款臺北市SARS民間捐款-委員會(已整併至重大災害委員會)常見問答雙語詞彙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上方連結網站導覽回首頁English單一陳情臺北通search請輸入關鍵字搜尋進階搜尋字級小中大分享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首頁相關服務嬰幼兒照顧服務相關法規相關法規網頁功能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注音臺北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業務聯絡窗口張小姐傳真號碼02-27206503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1622-1623電子信箱意見信箱地址公文郵寄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洽公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8樓洽辦單位婦女福利與兒童托育科兒童托育股服務內容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臺北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衛生福利部及家庭署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之採購事宜,業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做此項政策性保險。

109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皆須登入南山人壽官網進行投保相關作業。

109學年度下學期托嬰中心學生團體保險相關作業時程分列如下(詳如附件說明):1.有效保險人名冊:南山人壽將於110年2月22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110年2月1日止有效的被保險人名冊」、「加退保通知書」及「109學年度下學期托嬰中心兒童投保相關事項」等文件至各托嬰中心電子郵件信箱。

2.加退保作業方式:請各托嬰中心務必於110年3月15日前,以加退保方式辦理,將「109學年度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加退保通知書」,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南山人壽『指定信箱』(臺北市為[email protected])*請於表單中載明為一般生或免繳生(未載明者視為一般生加保)。

 3.繳費通知及收據:完成後經南山人壽檢核後,將於110年3月29日起依序寄出被保險人名冊、繳費通知、劃撥單與收據、通知托嬰中心繳費。

4.投保期限:請於110年3月15日(含)以前完成109學年度下學期網路投保作業,惟110年3月16日(含)以後始申請投保者,生效日則為申請投保日。

5.加退保通知書:請至南山人壽官網(http://www.nanshanlife.com.tw)【企業與團體保險/托嬰中心兒童團險專案/南山人壽團保園地網站使用申請書】項下下載。

109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主要內容概述如下:一.投保對象:就托本市已立案之公辦民營或私立托嬰中心兒童,年齡未滿2足歲者(108年2月1日(含)或之後出生);或托嬰中心原已收托之兒童達2足歲,尚未依法入幼兒園者。

二.保險期間



2. 法規內容-桃園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本保險應以托嬰中心為要保人,兒童為被保險人,兒童之法定代理人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人。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桃園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公發布日:民國105年11月29日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92179號令法規體系:桃園市法規/社會類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托嬰中心,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本市公私立托嬰中心。

第3條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本保險應以托嬰中心為要保人,兒童為被保險人,兒童之法定代理人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人。

第4條本保險之保險事故,為兒童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但不包括疾病門診治療。

第5條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圖表附件:第五條第二項附表.pdf第6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負擔三分之一(其不足新臺幣一元者,以一元計算),其餘部分由兒童之法定代理人負擔,並應於送托時繳納。

兒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保險費由本府全額補助:一、原住民。

二、持有低收入戶證明。

三、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托嬰中心應將符合前項規定之兒童造冊,送保險人彙計。

第7條本保險之保險期間,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兒童於八月一日已接受托育,而於八月二日以後始繳納保險費者,其保險契約仍應自八月一日生效。

兒童於八月二日以後始接受托育者,托嬰中心應於接受托育日為兒童辦理本保險,其保險期間自接受托育日起算;其保險費應將接受托育前之期間,按比例扣除之。

第8條兒童於保險期間內轉換托嬰中心,而保險人未變更者,原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保險費不予退還,托嬰中心應將異動情形通知保險人。

兒童於保險期間內停止接受托育者,其保險契約效力至停托當月之末日止,保險人應按剩餘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第9條托嬰中心應於收取保險費後二十日內,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冊各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送交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應製發收據,送交托嬰中心存執。

兒童於保險期間內有中途就托、轉托或停托情形時,托嬰中心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辦理加保、續保或退保。

第10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及相關保險法令規定辦理。

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 法規內容-臺南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本保險以托嬰中心為要保人,兒童為被保險人,兒童之法定代理人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人。

第三條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臺南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公發布日:民國100年11月17日修正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10768087A號令法規體系: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社會類圖表附件:附表.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托嬰中心兒童應參加兒童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本保險以托嬰中心為要保人,兒童為被保險人,兒童之法     定代理人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人。

第 三 條  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     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但不包括疾病門診治療。

第 四 條  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 五 條  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托嬰中心部分,由本府負擔三分之     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負     擔,並於送托時繳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應造具名     冊送保險人彙計,由本府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兒童。

       二、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及重度以上身心障         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第 六 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參加本保險之兒童,繳納保險費之日期在八月一日以後者,     保險契約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於保險期間開始後,始接受托育者,托嬰中心應於送托日     為該兒童辦理本保險,並扣除入托嬰中心前期間按月計算之保     險費。

       兒童轉換托嬰中心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     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人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     知。

       於保險期間內停止托嬰者,保險契約效力自停托之次月起     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第 七 條  托嬰中心於收取本保險保險費後二十日內,應填具要保書     及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     定機構。

保險人掣發之保險收據,交由各托育機構存執。

第 八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本府許可兼辦托嬰業務之托兒所,     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日起二年內,尚未完成改制幼兒     園前,其兒童團體保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 法規內容-宜蘭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托嬰中心應為收托兒童投保兒童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本保險以托嬰中心為要保人,兒童為被保險人,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宜蘭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公發布日:民國102年03月25日發文字號:府秘法字第1020046160-B號令法規體系:社政圖表附件:附表一.pdf附表二.pdf附表三.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第1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刪除)第3條托嬰中心應為收托兒童投保兒童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本保險以托嬰中心為要保人,兒童為被保險人,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人。

第4條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但不包括疾病門診治療。

第5條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6條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負擔,並於送托時繳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應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由政府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兒童。

二、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及重度以上身   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第7條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參加本保險之兒童,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被保險人於團體保險有效期間中途入托嬰中心者,自入托嬰中心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托嬰中心前期間之保險費。

保險人停止托育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轉換托嬰中心時,其投保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人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第8條托嬰中心於收取本保險費後二十日內,應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掣發之保險收據,交由各托嬰中心存執。

第9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

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 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

109學年度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家長通知書, PDF. 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加退保通知書, PDF. 109學年度下學期托嬰中心投保相關事項, PDF. 高雄市托嬰中心 ...網站導覽員工專區常見問題聯絡我們語系熱門關鍵字:福利專區▶少子女化對策專區▶強化社會安全網▶兒童及少年福利▶托育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婦女福利▶單親及特境家庭福利▶新住民家庭服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合作社▶公益勸募▶社福基金會▶災害整備與災後重建▶統計專區▶政府資訊公開▶研究發展▶檔案應用專區▶國民年金公開資訊▶最新消息▶重要訊息▶社政新聞▶活動訊息▶採購公告▶人事徵才▶施政重點便民服務▶福利地圖▶福利諮詢▶聯絡我們▶下載專區▶法規下載▶常見問題▶捐款徵信▶公益彩券▶愛心「捐贈碼」專區宣導專區▶影音專區▶社福專刊▶社福廣播機關介紹▶局長簡介▶組織編制▶各單位業務職掌與聯絡資訊▶交通地圖與聯絡資訊福利專區少子女化對策專區強化社會安全網兒童及少年福利托育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婦女福利單親及特境家庭福利新住民家庭服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合作社公益勸募社福基金會災害整備與災後重建核銷及統計專區政府資訊公開研究發展檔案應用專區國民年金更多項目首頁>托育福利>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托育福利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 附檔下載109學年度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家長通知書  PDF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加退保通知書  PDF109學年度下學期托嬰中心投保相關事項  PDF高雄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DOC  ODT▌本局簡介.局長簡介.組織編制.各單位業務職掌與聯絡資訊.交通地圖與聯絡資訊▌宣導專區.影音專區.社福專刊.社福廣播▌福利專區.少子女化對策專區.強化社會安全網.兒童及少年福利.托育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婦女福利.單親及特境家庭福利.新住民家庭服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合作社.公益勸募.社福基金會.災害整備與災後重建.統計專區.政府資訊公開.研究發展.檔案應用專區.國民年金▌公告資訊.最新消息.重要訊息.社政新聞.活動訊息.採購公告.人事徵才.施政重點.裁罰公告▌便民服務.福利地圖.福利諮詢.聯絡我們.下載專區.法規下載.常見問題.捐款徵信.公益彩券.愛心「捐贈碼」專區服務時間:(07)334-4885【各單位聯絡電話】[本電話僅具受話功能,無法顯示來電號碼.請勿受騙]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8:00~12:00下午01:30~05:30地址: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相關服務專線保護專線:113 長照服務專線:1966  社會福利諮詢專線:07-3344885  托育服務諮詢專線:07-3943322家庭照顧者諮詢專線:07-3225005累計瀏覽人次自105年1月1日起累計:48669568copyright102高雄市政府社會局SocialAffairsBureauOfKaohsiungCityGovernment.AllRightReserved建議使用IE10.0以上.螢幕解析度為1200x900隱私權政策|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closewindow福利專區少子女化對策專區強化社會安全網兒童及少年福利托育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婦女福利單親及特境家庭福利新住民家庭服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合作社公益勸募社福基金會災害整備與災後重建統計專區政府資訊公開研究發展檔案應用專區國民年金公開資訊最新消息重要訊息社政新聞活動訊息採購公告人事徵才施政重點便民服務福利地圖福利諮詢聯絡我們下載專區法規下載常見問題捐款徵信公益彩券愛心「捐贈碼」專區宣導專區影音專區社福專刊社福廣播機關介紹局長簡介組織編制各單位業務職掌與聯絡資訊交通地圖與聯絡資訊



6. [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相關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 條第1項規定,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服務對象. 一、新竹縣立案托嬰中心收托之嬰幼兒。

二、109學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手機版選單search搜尋全站搜尋公佈欄公告訊息活動訊息徵才資訊單位簡介主管簡介業務簡介組織架構聯絡資訊便民服務相關連結施政計畫民意信箱業務專區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縣民保險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新竹縣輔具資源專區新竹縣災害防救專區國民年金志願服務公益勸募合作社業務人民團體推行社運工作補助保護服務社會工作師執照管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身分揭露專區FAQ常見問答公開資訊熱門關鍵字上方連結網站導覽新竹縣政府English下方連結隱私權及資料保護政策:::新竹縣政府-社會處上方連結網站導覽新竹縣政府English字級小中大分享lineFacebookTwitterEmail熱門關鍵字search搜尋全站搜尋公佈欄公告訊息活動訊息徵才資訊單位簡介主管簡介業務簡介組織架構聯絡資訊便民服務相關連結施政計畫民意信箱業務專區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縣民保險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新竹縣輔具資源專區新竹縣災害防救專區國民年金志願服務公益勸募合作社業務人民團體推行社運工作補助保護服務社會工作師執照管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身分揭露專區FAQ常見問答公開資訊:::業務專區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縣民保險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新竹縣輔具資源專區新竹縣災害防救專區國民年金志願服務公益勸募合作社業務人民團體推行社運工作補助保護服務社會工作師執照管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身分揭露專區:::首頁業務專區兒童及少年福利兒童及少年福利分享lineFacebookTwitterEmail網頁功能列印內容[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相關蔡小姐連絡電話5518101分機3251服務內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服務對象一、新竹縣立案托嬰中心收托之嬰幼兒。

二、109學年度保險期間: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

相關檔案南山人壽109學年度承作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相關事宜公文pdf(138.12KB)附件一109學年度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家長通知書pdf(273.90KB)附件三109學年度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加退保通知書pdf(98.20KB)相關連結南山人壽官網-托嬰中心兒童團險專案回上一頁回最上面:::公佈欄公告訊息活動訊息徵才資訊單位簡介主管簡介業務簡介組織架構聯絡資訊便民服務相關連結施政計畫民意信箱業務專區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縣民保險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新竹縣輔具資源專區新竹縣災害防救專區國民年金志願服務公益勸募合作社業務人民團體推行社運工作補助保護服務社會工作師執照管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身分揭露專區FAQ常見問答公開資訊下方連結隱私權及資料保護政策瀏覽人次..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電話:(03)551-8101、0919-075-858辦公時間:8:00-12:00,13:00-17:00Copyright©2018 AllRightsReserved本網站圖文資料未經授權請勿使用建議使用IE10版本以上,螢幕最佳解析度1024x768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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