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失火責任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承租人失火責任

承租人失火責任. 作者, 林誠二. 中文摘要. 甲將所有之房屋全部出租於單親媽媽乙(乙已與己離婚),乙乃將房屋一部分轉租於丙,某夜乙之十七歲子丁與丙之六歲子戊因 ... 熱門: 首頁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學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大陸期刊  核心  非核心DOI文章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法學雜誌200209 (88期)查看詳細全文篇名承租人失火責任作者林誠二中文摘要甲將所有之房屋全部出租於單親媽媽乙(乙已與己離婚),乙乃將房屋一部分轉租於丙,某夜乙之十七歲子丁與丙之六歲子戊因一起玩火,不慎引發火災,導致該屋全部付之一炬。

起訖頁14-15關鍵詞侵權刊名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200209 (88期)出版單位元照出版公司該期刊-上一篇民法上詐欺之要件該期刊-下一篇當事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之效力 新書閱讀最新講座優惠活動月旦實務講座.講座試聽.進修課程月旦影音論壇.研討會新訊月旦知識庫.數位授權.個人購點.單位採購月旦醫事法網期刊數位服務.DOI註冊.電子期刊.投審系統.學術不端檢測社群平台.FB粉絲團.Google+.元照Youtube讀者服務.圖書目錄下載.購物說明.團體訂購.聯絡客服關於元照.元照簡介.出版/授權合作.廣告合作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客服信箱Copyright©元照出版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2. 月旦法學雜誌第88 期(2002.09)-承租人失火責任

論著名稱:, 承租人失火責任 ... 中文摘要:, 出租人對承租人所得主張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須先視其轉租是否合法,依據民法第四四四條規定,合法轉租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學期刊論著名稱:承租人失火責任編著譯者:林誠二出版日期:2002.09刊登出處: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88期/14-15頁頁  數:3點閱次數:2608下載點數:12點銷售明細:授權者:林誠二標  籤:基本資料相關資料關鍵詞:轉租;侵權行為;連帶;重大過失;租賃契約;善良管理人中文摘要:出租人對承租人所得主張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須先視其轉租是否合法,依據民法第四四四條規定,合法轉租者,其所生損害由承租人負責,但若為非法轉租者,出租人可依同法四四三條規定為終止租賃契約之請求,但是否得適用四四四條規定為賠償責任之負責,則有肯定及否定兩說,本文採肯定說;至對轉租人之賠償請求權,因民法第四三三僅規定有契約關係存在之情況,但轉租者則非有此種契約關係,因此本文認為宜採類推適用同法第四三四條之其他第三人非倫理生活之必要情事者,適用第一八四條之侵權行為責任。

目  次:壹、甲得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一、甲得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一)合法轉租(二)非法轉租二、甲得對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三、過失與注意義務之程度問題貳、甲得對丙、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參、甲得對丁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肆、甲對己並無任何請求權伍、何人間應負連帶責任?相關法條:民法第184、185、187、280、433、434、443、444條(91.06.26版)土地法第100條(90.10.31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91.05.15版)相關判解:最高法院44年度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六)最高法院56年度第3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一)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相關函釋:相關論著: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3. 插頭沒拔火燒厝 承租人之失火責任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承租人失火責任,抽象輕過失,重大過失,承租人對租賃物保管責任,依民法( 下同) 第432條係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然而,為保護承租人,​依照 ... 熱門: 首頁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學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大陸期刊  核心  非核心DOI文章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法學教室201707 (177期)查看詳細全文篇名插頭沒拔火燒厝──承租人之失火責任作者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中文摘要承租人對租賃物保管責任,依民法(下同)第432條係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然而,為保護承租人,依照第434條規定,於失火導致毀損滅失之情形,則以承租人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為限2,大幅減輕承租人之責任3。

本案例事實涉及承租人失火責任,以下就失火係因承租人所致,或係承租人之同居人、允許使用之第三人所致,分別討論。

起訖頁137-139關鍵詞承租人失火責任、抽象輕過失、重大過失刊名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201707 (177期)出版單位元照出版公司該期刊-上一篇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該期刊-下一篇定作人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瑕疵請求損害賠償需否先催告修補? 新書閱讀最新講座優惠活動月旦實務講座.講座試聽.進修課程月旦影音論壇.研討會新訊月旦知識庫.數位授權.個人購點.單位採購月旦醫事法網期刊數位服務.DOI註冊.電子期刊.投審系統.學術不端檢測社群平台.FB粉絲團.Google+.元照Youtube讀者服務.圖書目錄下載.購物說明.團體訂購.聯絡客服關於元照.元照簡介.出版/授權合作.廣告合作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客服信箱Copyright©元照出版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4. 租賃物因承租人疏失引起火災,承租人需負擔所有的賠償責任嗎 ...

民法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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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專業損害賠償善良管理人重大過失租賃物因承租人疏失引起火災,承租人需負擔所有的賠償責任嗎?功能:【法院判決判例及法律解析】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關鍵字檢索:【善良管理人、損害賠償】76年台上字第1960號判例一.案例簡述:(一)案由事實1.上訴人於民國73年向被上訴人之代理人承租一廠房,因未關閉電源,致空氣壓縮機高熱發生短路引起火災,燒燬承租廠房,顯有重大過失,有上訴人公共危險案件刑事卷可以證明。

被上訴人受有廠房及租金損失,合計新台幣(下同)1,559,960元,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如數賠償損害並附加法定利息。

2.上訴人主張租約系與被上訴人之代理人個人所簽訂,與被上訴人之間並無租賃關係,因此對被上訴人並無賠償責任。

3.依據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出租人非租賃物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對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不能因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所有人,而令承租人負不同之過失責任。

(二)爭點整理出租人與所有人不同時,所有人是否亦只能於承租人有重大過失時,才能請求損害賠償?(三)結論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

如出租人非租賃物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者,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實務見解:一般而言,在民法規定中,房客即不動產承租人,對於承租之物應負擔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未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而導致承租物損毀,承租人應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在不動產租賃契約中,因火災而致房屋有損毀的情形,依照中華民國民法的精神,有保護承租人的考量,因此,除非因為房客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火災之發生,不然可以不用賠償房東的損失,此屬民法之特別規定。

因為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是任意性規定,依據私法自治精神,租賃契約中亦可以特別約定,減輕或加重租賃雙方對於不動產租賃火災損失分別負擔的責任。

三.法令依據民法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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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租人遺留火種導致失火之責任

但立法者為保護相對弱勢之承租人,減輕其賠償責任,於民法第434條有特別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 ...  回元照首頁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元照粉絲團 sitemap 書名書號作者課程名稱課程品號出版社適用範圍雜誌館月旦法學雜誌月旦法學教室裁判時報月旦民商法雜誌月旦財經法雜誌月旦會計財稅月旦醫事法圖書館月旦知識庫月旦講座元照讀書館元照電子書新書閱讀研討會新訊時事短評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看更多2020年時事短評發佈日期:2020/03/09承租人遺留火種導致失火之責任【法領域】民法第434條、第184條【關鍵詞】抽象輕過失、重大過失、承租人失火責任【案例事實】依據報載,一棟12層大樓,清晨傳出火警,警消趕到現場,發現10樓出租房間起火,冒出大量濃煙,緊急疏散10樓以上住戶。

救災人員出動雲梯車進行外部滅火作業、搜救小組進入室內搶救、疏散大樓住戶人員,無人傷亡。

10樓承租戶中年婦人表示,她4點多在家吸菸後外出運動,可能因菸蒂未熄火引發火災。

火災是人們最避免發生的災害。

火災之發生,勢必會衍生之後求償之爭議。

如本案中,若是承租人「遺留火種」導致出租人之出租物毀損滅失,則承租人之法律責任為何呢?是否應對出租人負賠償之責呢?【焦點檢視】一、承租人僅於重大過失導致失火,始對出租人負賠償責任(一)民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原則上承租人對於租賃物之管理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但立法者為保護相對弱勢之承租人,減輕其賠償責任,於民法第434條有特別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於失火事故時,承租人僅於有重大過失時,即未盡到一般人之注意義務時,始應對出租人負賠償之責。

(二)承租人因未善盡其保管之責,引起火災而致租賃物毀損滅失,出租人對承租人之請求權,除依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請求權外,尚有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請求權。

對於出租人該等請求權競合,實務見解認為因請求權相互影響,為符合當事人利益,並實踐法律規範目的,則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始負債務不履行之契約責任,民法第434條亦有特別規定。

承租人之失火僅為輕過失時,出租人自不得以侵權行為為理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出租人及承租人得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排除民法第434條之適用,約定承租人於輕過失導致失火時,仍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第434條係減輕承租人賠償責任之例外規定,目的在於保護承租人之利益,得否於租賃契約中以特約排除該條之適用。

於司法實務,已有穩定見解,倘當事人約定承租人就輕過失之失火亦應負責,以加重承租人之注意義務者,無關公序良俗,其特約仍屬有效。

三、出租人對於承租人有重大過失,應負舉證之責依據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00號判例:「上訴人承租被上訴人之房屋,因上訴人店內失火焚毀其一部,雖為不爭之事實,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損害,尚須證明上訴人係因重大過失而失火。

」出租人欲對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應舉證承租人有重大過失。

而因為火災事件之發生原因眾多,而消防局之火災鑑定報告,多以排除法,排除不可能之火災原因,而係以「高度可能」說明其判斷之事由。

因此,實務上,於承租人失火事故中,有為數不少之判決,都是因出租人未能舉證火災原因、或是承租人有重大過失而敗訴。

實務上,亦有案件認為遺留小火源,未能及時撲滅,應僅是輕過失,出租人尚不能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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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插頭沒拔火燒厝 承租人之失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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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10天後,該電視螢幕開始模糊,黃男致電大賣場報修後,僅將電視電源關閉但並未拔除插頭。

不料,該電視幾小時後起火爆炸,導致租屋處因失火而毀損。

出租人魏姓女子,遂以承租人黃男、連鎖賣場以及H公司為被告,起訴請求賠償。

【焦點檢視】  承租人對租賃物保管責任,依民法(下同)第432條係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然而,為保護承租人,依照第434條規定,於失火導致毀損滅失之情形,則以承租人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為限,大幅減輕承租人之責任。

本案例事實涉及承租人失火責任,以下就失火係因承租人所致,或係承租人之同居人、允許使用之第三人所致,分別討論。

一、承租人導致失火  首先,若係承租人自己造成失火,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契約關係中,依第434條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責,即違反一般人之注意時,始負責任。

若承租人僅具輕過失,但未達重大過失時,無須負責,此為第432條之特別規定。

但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第434條之承租人失火責任,因無涉公序良俗,故為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得特約排除或提高承租人之注意義務。

  再者,大多數之情形,出租人同時亦為租賃物之所有人,而承租人失火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時,亦同時對出租人構成侵權行為。

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侵害他人權利類型中,此處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

然而,於承租人致失火而侵害出租人之權利時,若仍課與承租人抽象輕過失之注意義務,則可能架空第434條所欲保護承租人之意旨,因此,此時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降至重大過失。

二、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允許使用之第三人導致失火  若失火是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允許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所致者,出租人若向承租人請求,依第433條承租人仍須負責。

再依第434條規定,承租人仍僅就重大過失負責,且因為失火並非承租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無須負侵權責任。

  若租出人向同居人或允許使用之第三人請求,因為其間並無契約關係,故無契約上之責任。

侵權責任之部分,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應適用一般侵權法則,不宜將責任減輕致僅就重大過失負責。

然有學者認為,承租人之同居人,有共同生活所需要者,應類推適用第434條之規定,使該倫理上共同生活之同居人僅就重大過失負侵權責任,以免喪失保護承租人之立法意旨。

而其他無倫理上共同生活之第三人,仍依侵權行為規定,負抽象輕過失責任。

三、結論  本案法院認定11,承租人未將電視插頭拔出而導致失火。

如前所述,承租人就自己所致之失火責任,不論契約或侵權責任,僅就重大過失負責。

本文認為,依照一般人之注意,電視使用完後僅會將電源關閉,鮮少會將電視插頭拔出。

再者,本案之電視僅購入10天,一開始只產生模糊,亦非已經冒出煙霧後,原告仍僅關閉電源而未做其他措施。

因此,黃男未將插頭拔出,本文認為並未違反一般人之注意,應無重大過失。

  惟本案法院最後仍判決承租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與其他被告間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結論似乎反於上述學者及實務見解。

本文猜測兩種可能:  (一)第434條之承租人失火責任已被當事人間之契約排除,或約定承租人須負更高之注意義務。

  (二)縱使未特約排除上開規定,本案之被告承租人已受合法通知,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是否違反重大過失進行抗辯。

因此本文猜想,法院基於辯論主義,不得就當事人未提出之事證採為判決基礎,且本案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必讀文獻】1.徐婉寧,承租人代負失火責任



7. 【小心火災】租屋失火時,房客(承租人)有何民事上責任 ...

【小心火災】租屋失火時,房客(承租人)有何民事上責任? ... 【小心火災】租屋失火時,房客(承租人)有何民事上責任? ... 依民法第434條,租賃 ...建律-不動產法律糾紛研究網跳到主文台北專業不動產律師為您解決不動產法律糾紛,提供訴訟官司、免費法律諮詢等服務。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Feb09Mon201509:35【小心火災】租屋失火時,房客(承租人)有何民事上責任?【小心火災】租屋失火時,房客(承租人)有何民事上責任? 解析房客引發火災時,房東(出租人)得向房客(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一、契約責任依民法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除當事人租約有特約約定外,原則上房客(承租人)只有在對房屋失火情事有「重大過失」時才須負責。

重大過失民法上並未明確定義,係指「欠缺與一般人相同的注意義務」,例如:在屋內烤肉,邊看電視未注意爐火,依照普通人的常識,這種情形會引發火災,即屬欠缺與一般人相同的注意義務,構成重大過失。

二、侵權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本條對於承租人所負擔的失火責任,亦為承租人對失火具「重大過失」時才負責。

理由在於民法第434條本具有減輕承租人責任的立法目的,因此承租人之注意義務,亦為「重大過失」時才負侵權責任,以符合保護弱勢承租人的立法意旨。

三、當事人得特別約定「加重」承租人對失火的「注意義務」,特約未違反公序良俗,該特約有效:當承租人是否為「重大過失」有所爭議時,在訴訟上,房東必須舉證證明房客有「重大過失」之存在。

因此,實務上房東為了減輕事後的舉證責任,往往會在租約中特別約定「加重」承租人對失火的「注意義務」,常見的租約條款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並符合法令規定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因乙方(承租人)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壞賠償之責。

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之必要時,由甲方(出租人)負責修理」,此條款已排除民法第434條規定之適用,要求承租人若對失火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時,即負損害賠償。

因此,租約中另有約定加重房客對於火災的注意義務時,仍應依照租約來決定,若租約未特別約定失火責任,才回歸適用民法第434條。

這是因為民法第434條雖為保護房客之特別規定,但並非與公序良俗有關之強制規定,故特約仍為有效(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民事判決參照)。

四、接下來將針對租屋失火所產生之刑事責任,以及承租人之同居人所引發之失火責任情形,所產生相關之法律問題詳細說明,請參酌後續文章。

 法條依據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213民事判決上訴人應盡之注意義務及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按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係減輕承租人賠償責任之例外規定,其排除同法第四百三十二條之適用,旨在保護承租人之利益,該失火責任之特別規定,無關於公序良俗,倘當事人約定承租人就輕過失之失火亦應負責,以加重承租人之注意義務者,其特約仍屬有效。

民法第184 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二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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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房屋租賃失火責任與重大過失@ 藍海磯崎The blue sea of Gi ...

承租人若是承租的房屋因故失火造成房屋毀損,按照民法第434條失火責任所列承租人之「重大過失」,就是承租人於承租房屋期間,使用爐火或是用電不當,​造成 ...藍海磯崎TheblueseaofGi-Chi跳到主文藍海磯崎鄉下廚房-幸福就在餐桌上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喜愛不受束縛的烹飪,研究料理技巧;探索特色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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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02Mon201316:24房屋租賃失火責任與重大過失承租人若是承租的房屋因故失火造成房屋毀損,按照民法第434條失火責任所列承租人之「重大過失」,就是承租人於承租房屋期間,使用爐火或是用電不當,造成火災過失,這一切責任就歸承租人。

 在消防單位火場鑑定時,若是因為房屋的線路或是電器老舊,造成電線走火,或是有他人為蓄意縱火,這就無法將這個責任推給承租人。

但是有時候遇到這種情況,除非有明確的證據可以顯示非承租人所造成,否則責任歸屬真的很難去釐清。

 假如經過鑑定後,房屋失火原因非『承租人之重大過失所造成』,但是因為承租人在租任關係存續中,應背負善良保管與修繕通知之義務,房東仍可依照民法第432條與第437條規定,若是是因承租人未盡善良保管與修繕通知之義務,導致房屋失火毀損,承租人若是無法釐清失火責任歸屬,無論是屬於「抽象輕過失責任」、「具體輕過失責任」及「重大過失責任」,仍應依法賠償房東相關損失。

 所謂過失責任係指行為人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其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之事由導致發生過失之責任。

過失責任依其輕重,可分為「抽象輕過失責任」、「具體輕過失責任」及「重大過失責任」。

抽象輕過失責任: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有抽象輕過失責任。

具體輕過失責任:違反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者,有具體輕過失責任。

重大過失責任: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者,有重大過失責任。

 相關判例: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416號 參考法規民法第432條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434條 失火責任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437條 承租人之通知義務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文章標籤承租人出租人失火承租重大保管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藍海磯崎藍海磯崎TheblueseaofGi-Chi藍海磯崎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E-mail轉寄全站分類:生活綜合個人分類:法律專欄此分類上一篇:房東未經許可,私自使用備份鑰匙進入之刑責此分類下一篇:房屋不動產之買賣(轉移)不破租賃上一篇:廚房添購了"利"器下一篇:十全大補燉豬心歷史上的今天2013:廚房添購了"利"器2013:房東未經許可,私自使用備份鑰匙進入之刑責2013:房東無預警將門鎖換掉之法律責任2013:粉蒸肉(粉蒸排骨作法相同)2013:什錦炒麵2013:租屋廣告、房東約定與實際不符2013:租賃期間附加條款與口頭約定之效力2013:塔香磨菇牛排2013:洋蔥磨菇牛肉2013:承租房屋提前解約之注意事項與處理方式2013:[開箱]阿媽牌生鐵鍋2013:歐式田園風味-南瓜燉牛肉2013:大黃瓜鑲肉(苦瓜鑲肉作法相同)2013:蒜蓉辣椒醬2013: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之法律責任2013:懷念的家鄉味-北方炸醬201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全文2013:妨害名譽罪(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2013:房客一氧化碳中毒,房東應負的法律責任2013:藥膳食補-狗尾雞(九尾雞)2013:汽車安裝晝(日)行燈的法規與準則2013:辦理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應注意事項2013:我家不吸菸-我



9. 民法§434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要旨:.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

如出租人非租賃物所有人,而 ...列印時間:110/06/1117:04:::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判例友善列印相關判例法規名稱:民法EN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裁判字號:76年台上字第1960號裁判日期:民國76年09月14日要旨: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

如出租人非租賃物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者,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裁判字號:廢26年鄂上字第460號裁判日期:民國26年01月01日要旨:上訴人承租被上訴人之房屋,因上訴人店內失火焚毀其一部,雖為不爭之事實,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損害,尚須證明上訴人係因重大過失而失火。

3.裁判字號:廢22年上字第1311號裁判日期:民國22年01月01日要旨: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已有特別規定,承租人之失火僅為輕過失時,出租人自不得以侵權行為為理由,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4.裁判字號:廢22年上字第2558號裁判日期:民國22年01月01日要旨: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所謂重大過失,係指顯然欠缺普通人應盡之注意而言,承租人之失火,縱因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致,而於普通人應盡之注意無欠缺者,不得謂有重大過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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