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434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承租人失火責任

要旨:.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

如出租人非租賃物所有人,而 ...列印時間:110/06/1117:04:::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判例友善列印相關判例法規名稱:民法EN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裁判字號:76年台上字第1960號裁判日期:民國76年09月14日要旨: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

如出租人非租賃物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者,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裁判字號:廢26年鄂上字第460號裁判日期:民國26年01月01日要旨:上訴人承租被上訴人之房屋,因上訴人店內失火焚毀其一部,雖為不爭之事實,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損害,尚須證明上訴人係因重大過失而失火。

3.裁判字號:廢22年上字第1311號裁判日期:民國22年01月01日要旨: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已有特別規定,承租人之失火僅為輕過失時,出租人自不得以侵權行為為理由,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4.裁判字號:廢22年上字第2558號裁判日期:民國22年01月01日要旨: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所謂重大過失,係指顯然欠缺普通人應盡之注意而言,承租人之失火,縱因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致,而於普通人應盡之注意無欠缺者,不得謂有重大過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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