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遺留火種導致失火之責任 | 承租人失火責任

但立法者為保護相對弱勢之承租人,減輕其賠償責任,於民法第434條有特別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 ...  回元照首頁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元照粉絲團 sitemap 書名書號作者課程名稱課程品號出版社適用範圍雜誌館月旦法學雜誌月旦法學教室裁判時報月旦民商法雜誌月旦財經法雜誌月旦會計財稅月旦醫事法圖書館月旦知識庫月旦講座元照讀書館元照電子書新書閱讀研討會新訊時事短評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看更多2020年時事短評發佈日期:2020/03/09承租人遺留火種導致失火之責任【法領域】民法第434條、第184條【關鍵詞】抽象輕過失、重大過失、承租人失火責任【案例事實】依據報載,一棟12層大樓,清晨傳出火警,警消趕到現場,發現10樓出租房間起火,冒出大量濃煙,緊急疏散10樓以上住戶。

救災人員出動雲梯車進行外部滅火作業、搜救小組進入室內搶救、疏散大樓住戶人員,無人傷亡。

10樓承租戶中年婦人表示,她4點多在家吸菸後外出運動,可能因菸蒂未熄火引發火災。

火災是人們最避免發生的災害。

火災之發生,勢必會衍生之後求償之爭議。

如本案中,若是承租人「遺留火種」導致出租人之出租物毀損滅失,則承租人之法律責任為何呢?是否應對出租人負賠償之責呢?【焦點檢視】一、承租人僅於重大過失導致失火,始對出租人負賠償責任(一)民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原則上承租人對於租賃物之管理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但立法者為保護相對弱勢之承租人,減輕其賠償責任,於民法第434條有特別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於失火事故時,承租人僅於有重大過失時,即未盡到一般人之注意義務時,始應對出租人負賠償之責。

(二)承租人因未善盡其保管之責,引起火災而致租賃物毀損滅失,出租人對承租人之請求權,除依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請求權外,尚有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請求權。

對於出租人該等請求權競合,實務見解認為因請求權相互影響,為符合當事人利益,並實踐法律規範目的,則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始負債務不履行之契約責任,民法第434條亦有特別規定。

承租人之失火僅為輕過失時,出租人自不得以侵權行為為理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出租人及承租人得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排除民法第434條之適用,約定承租人於輕過失導致失火時,仍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第434條係減輕承租人賠償責任之例外規定,目的在於保護承租人之利益,得否於租賃契約中以特約排除該條之適用。

於司法實務,已有穩定見解,倘當事人約定承租人就輕過失之失火亦應負責,以加重承租人之注意義務者,無關公序良俗,其特約仍屬有效。

三、出租人對於承租人有重大過失,應負舉證之責依據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00號判例:「上訴人承租被上訴人之房屋,因上訴人店內失火焚毀其一部,雖為不爭之事實,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損害,尚須證明上訴人係因重大過失而失火。

」出租人欲對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應舉證承租人有重大過失。

而因為火災事件之發生原因眾多,而消防局之火災鑑定報告,多以排除法,排除不可能之火災原因,而係以「高度可能」說明其判斷之事由。

因此,實務上,於承租人失火事故中,有為數不少之判決,都是因出租人未能舉證火災原因、或是承租人有重大過失而敗訴。

實務上,亦有案件認為遺留小火源,未能及時撲滅,應僅是輕過失,出租人尚不能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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