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基本概念-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選擇權權利金
選擇權. 一、買權(Call)+賣權(Put). 即買入或賣出的權利,因此又分成買權(Call) ... 選擇權交易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而買方無須繳交保證金,僅須負擔權利金成本。
×Close訊息選擇權基本概念×Close訊息 首頁學習百科金融證照期貨商業務員選擇權基本概念作者:林三元選擇權一、買權(Call)+賣權(Put)即買入或賣出的權利,因此又分成買權(Call)以及賣權(Put),無論何種權利,權利的買方享有履約的權利,且買方亦可放棄行使此權利,而賣方只有接受買方要求之義務。
以期貨合約為交易標的者---(一)買方執行權利1.買進期貨合約之買權,在未來執行買權時,將取得「多頭期貨合約」。
2.買進期貨合約之賣權,在未來執行賣權時,將取得「空頭期貨合約」。
(二)賣方履行義務1.若買權(Call)之買方欲買入標的物時,則買權之賣方,必須履行「賣出」的義務。
賣出期貨買權之賣方,在買權被執行後,取得「空頭期貨合約」。
2.若賣權(Put)之買方欲賣出標的物時,則賣權之賣方,必須履行「買入」的義務。
賣出期貨賣權之賣方,在賣權被執行後,取得「多頭期貨合約」。
(三)選擇權的構成要素包括1.買權(CallOption) 在約定期間內,執行購買特定數量標的物之權利。
2.賣權(PutOption) 在約定期間內,執行出售特定數量標的物之權利。
3.權利金(Premium) 買權或賣權的價格。
買方在購買選擇權契約時,必須支付給賣方的成本。
無論買方是否執行權利,賣方皆不退還權利金。
4.保證金 不同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選擇權交易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而買方無須繳交保證金,僅須負擔權利金成本。
選擇權保證金制度主要可區分為:(1)傳統制度:以COMEX為代表。
(2)SPAN制:A.由CME於1990年推出。
B.將交易人所持有之期貨與期貨選擇權,視為一投資組合,即利用投資組合模式來衡量期貨選擇權部位之風險,其設定了16種可能之市場情境,以此進行分析決定最低保證金額度,且該額度須能因應「一日」之最大可能損失。
※目前全球各大選擇權交易市場如CME、LIFFE、IPE均採用SPAN制。
5.執行價格或履約價格(StrikingPriceorExercisePrice) 契約記載之標的物交易價格。
6.標的物(UnderlyingAsset) 透過選擇權契約交易之商品,如股票、股價指數、外幣、貴金屬、農產品。
目前我國選擇權市場,標的物僅限金融商品。
7.市場價格(MarketPrice) 相同標的物之當前市價。
8.履約價值(ExerciseValue) 執行權利後所獲得的收益。
9.履約日期(ExpirationDate) 一般以九個月為一期,每三個月推出一契約,例如推出日期為3月、6月、9月、12月。
(1)歐式選擇權(EuropeanOption):只有在到期日當天才能履約(到期日前不得履約)。
(2)美式選擇權(AmericanOption):於到期日前的每一天,都可履約。
(3)亞式選擇權(AsianOption):一般標準型選擇權是以履約當日的標的物市價為結算價,而亞式選擇權是以到期前一特定期間之標的物平均市價為結算價。
10.權利期間 即權利的有效期間。
二、影響選擇權價格(權利金)之因素(一)選擇權到期期間(T) 到期期間越長,標的物價格就越有機會朝有利於自己的方向變動,故無論對買權或賣權而論,其權利金越高。
(二)執行價格【履約價格(K)】 標的物履約價格越高,代表標的物之履約價格高出市價越多,買權執行價值越低(以履約價格買進比較貴),故買權價格(買權權利金)越低,但此時有利於賣權的執行(標的物以履約價格賣出,優於以市價賣出);反之,標的物之履約價格越低,代表標的物之履約價格低於市價越多,買權執行價值越高(履約價格買進比較便宜),故買權價格(買權權利金)越高,但此時不利於賣權的執行(標的物以市價賣出,優於以履約價格賣出)。
(三)標的物市價(S) 相同商品之市價越高,代表標的物之市價高出履約價格越多,買權之執行價值越高,故買權價格(買權權利金)越高,但此時不利於賣權的執行(標的物以市價賣出,優於以履約價格賣出);反之,相同商品之市價越低,代表
×Close訊息選擇權基本概念×Close訊息 首頁學習百科金融證照期貨商業務員選擇權基本概念作者:林三元選擇權一、買權(Call)+賣權(Put)即買入或賣出的權利,因此又分成買權(Call)以及賣權(Put),無論何種權利,權利的買方享有履約的權利,且買方亦可放棄行使此權利,而賣方只有接受買方要求之義務。
以期貨合約為交易標的者---(一)買方執行權利1.買進期貨合約之買權,在未來執行買權時,將取得「多頭期貨合約」。
2.買進期貨合約之賣權,在未來執行賣權時,將取得「空頭期貨合約」。
(二)賣方履行義務1.若買權(Call)之買方欲買入標的物時,則買權之賣方,必須履行「賣出」的義務。
賣出期貨買權之賣方,在買權被執行後,取得「空頭期貨合約」。
2.若賣權(Put)之買方欲賣出標的物時,則賣權之賣方,必須履行「買入」的義務。
賣出期貨賣權之賣方,在賣權被執行後,取得「多頭期貨合約」。
(三)選擇權的構成要素包括1.買權(CallOption) 在約定期間內,執行購買特定數量標的物之權利。
2.賣權(PutOption) 在約定期間內,執行出售特定數量標的物之權利。
3.權利金(Premium) 買權或賣權的價格。
買方在購買選擇權契約時,必須支付給賣方的成本。
無論買方是否執行權利,賣方皆不退還權利金。
4.保證金 不同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選擇權交易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而買方無須繳交保證金,僅須負擔權利金成本。
選擇權保證金制度主要可區分為:(1)傳統制度:以COMEX為代表。
(2)SPAN制:A.由CME於1990年推出。
B.將交易人所持有之期貨與期貨選擇權,視為一投資組合,即利用投資組合模式來衡量期貨選擇權部位之風險,其設定了16種可能之市場情境,以此進行分析決定最低保證金額度,且該額度須能因應「一日」之最大可能損失。
※目前全球各大選擇權交易市場如CME、LIFFE、IPE均採用SPAN制。
5.執行價格或履約價格(StrikingPriceorExercisePrice) 契約記載之標的物交易價格。
6.標的物(UnderlyingAsset) 透過選擇權契約交易之商品,如股票、股價指數、外幣、貴金屬、農產品。
目前我國選擇權市場,標的物僅限金融商品。
7.市場價格(MarketPrice) 相同標的物之當前市價。
8.履約價值(ExerciseValue) 執行權利後所獲得的收益。
9.履約日期(ExpirationDate) 一般以九個月為一期,每三個月推出一契約,例如推出日期為3月、6月、9月、12月。
(1)歐式選擇權(EuropeanOption):只有在到期日當天才能履約(到期日前不得履約)。
(2)美式選擇權(AmericanOption):於到期日前的每一天,都可履約。
(3)亞式選擇權(AsianOption):一般標準型選擇權是以履約當日的標的物市價為結算價,而亞式選擇權是以到期前一特定期間之標的物平均市價為結算價。
10.權利期間 即權利的有效期間。
二、影響選擇權價格(權利金)之因素(一)選擇權到期期間(T) 到期期間越長,標的物價格就越有機會朝有利於自己的方向變動,故無論對買權或賣權而論,其權利金越高。
(二)執行價格【履約價格(K)】 標的物履約價格越高,代表標的物之履約價格高出市價越多,買權執行價值越低(以履約價格買進比較貴),故買權價格(買權權利金)越低,但此時有利於賣權的執行(標的物以履約價格賣出,優於以市價賣出);反之,標的物之履約價格越低,代表標的物之履約價格低於市價越多,買權執行價值越高(履約價格買進比較便宜),故買權價格(買權權利金)越高,但此時不利於賣權的執行(標的物以市價賣出,優於以履約價格賣出)。
(三)標的物市價(S) 相同商品之市價越高,代表標的物之市價高出履約價格越多,買權之執行價值越高,故買權價格(買權權利金)越高,但此時不利於賣權的執行(標的物以市價賣出,優於以履約價格賣出);反之,相同商品之市價越低,代表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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