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宣導/選擇權交易介紹 | 選擇權權利金

問題五:選擇權買方應支付權利金或保證金?跳到主要內容臺灣期貨交易所FB分享回首頁選擇權交易問題一:選擇權權利金的意義為何?  對買方而言,選擇權既為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為取得此權利,自然必須付出代價,相對的,賣方提供權利並負擔履約的義務,當然要收取一定的代價,此代價便是選擇權的價值,也就是權利金(Premium)。

權利金價格和一般現貨市場的報價一樣,隨著買方願意付出與賣方願意接受的情況,形成市場上的供需,當價格達到買賣雙方均能接受的條件時便可成交,價格也就因而決定。

問題二:影響權利金的因素為何?  權利金的價格係由市場供需所決定,而買賣雙方決定權利金價格時,則受到包括現貨價格、履約價格、存續期間、波動率、利率、以及現金股利等因素需所影響。

下表列舉當其他因素不變時,各單項因素上漲對買權與賣權之影響方向︰買權價值賣權價值現貨價格+-履約價格-+存續期間++波動率++利率+-現金股利-+問題三:權利金的價值可分為哪兩部份?權利金的價值包括履約價值(或稱內含價值)及時間價值。

履約價值係指選擇權未到期前履約的獲利,而時間價值則是選擇權權利金高於履約價值的部分。

問題四:選擇權賣方為何需繳交保證金?選擇權賣方需要繳交保證金,是為了保證到期履約的義務。

問題五:選擇權買方應支付權利金或保證金?買方應支付權利金。

賣方收取權利金,但需繳交保證金。

問題六:選擇權之執行及履約方式為何?選擇權依履約期限,可分為美式及歐式兩種。

美式係指選擇權的買方可於權利期限屆滿前任一日要求履約,而歐式則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

目前台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的選擇權商品均為歐式選擇權,至於履約方式則可分為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兩種。

問題七:指數選擇權的交易策略為何?看多後市時,可利用買進買權、賣出賣權、買權多頭價差、賣權多頭價差及逆轉組合等策略。

看空後市場,可利用買進賣權、賣出買權、買權空頭價差、賣權空頭價差及轉換組合等策略。

如果預期價格持平,將有狹幅震盪,則可利用時間價差、賣出跨式組合及賣出勒式組合等策略。

如果預期價格有變化,但不確定方向,則可利用買進跨式組合及買進勒式組合等策略。

問題八:期貨、選擇權與認購權證之異同為何?選擇權標的物交割價格(即履約價格)之訂定,係由交易所依特定原則訂定,權證之交割價格則由權證發行者所訂,此一價格在契約存續期間並不會改變,而期貨契約之交割價格係由市場供需決定,其價格會隨市場狀況改變。

選擇權與權證市場上由買賣雙方決定的是權利金,並非標的物之交割價格。

選擇權與期貨均無所謂之發行者,於市場之流通數量並無限制,只要有買方與賣方,即可產生部位;而權證必須由具備一定條件之機構發行,其發行數量有限,不能無限制的發行。

選擇權與期貨契約之到期月份係由交易所訂定,一般而言,到期月份多為二、三個近月加若干季月,最長存續期間多為一年以內(部份交易所亦推出期限超過一年之長期選擇權)。

認股權證之期限由發行券商訂定,其存續期間多半超過一年。

權證一經發行,於次級市場所流通者,僅有權利之移轉,至於義務之主體仍為發行者;選擇權市場中,任何人只要建立賣方部位,即必須承擔履約之義務。

選擇權與權證之買方均擁有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

選擇權負有履約義務者為賣方,權證則是由發行者負擔履約義務,必須依買方之要求履行交割義務。

而期貨部位一旦建立,在未沖銷前,買賣雙方均有義務履行契約所訂之內容。

選擇權與權證契約賦予買方權利,此一權利有其代價,買方須支付予賣方,即為權利金,也就是選擇權或權證契約的價值,此外,因選擇權賣方負有履約義務,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而權證之義務由發行人負擔,發行人必須具備相當之條件,且必須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惟並不需要繳交保證金。

期貨契約成交時,買賣雙方並無金錢之移轉,所繳交之保證金係作為履約之保證,且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選擇權掛牌時,除了不同到期月份外,尚有不同的履約價格,且於契約存續期間若標的物價格波動至一定程度,須加掛新的履約價格,加上買權與賣權之分別,同時掛牌之契約數量將非常多。

權證雖亦有到期月份與履約價格之不同,但其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於發行時即已確定,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不同而增加,且一檔權證發行時,通常僅有一個到期日與一個履約價格(即一個序列),可視為一檔個股,相同標的物之契約數量不會太多。

而期貨掛牌時,僅有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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