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贈與稅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4212 他益信託是否要課贈與稅?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導覽常見問題網站信箱RSSENGLISH舊版網站熱門搜尋:房地交易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退稅其他:進階查詢告知事項本網站已於2016年10月19日改版,由於您的瀏覽器版本不適用於新版網站,將可能導致無法順利瀏覽網站內容或發生錯誤,建議升級為IE10以上版本,或轉址到舊版網站。

繼續前往舊版網站公告訊息最新消息稅務新聞(分類瀏覽)核定稅額公告招標資訊就業資訊統一發票中獎號碼重大政策行政院院會議案行政院院長指示事項財政資訊發展方案財政部施政計畫財政部賦稅署重要措施稅務資訊認識稅務法規查詢統計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網路交易課稅專區個人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外商參展退稅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專區新創稅務E指通反避稅專區跨局申辦服務外僑稅務服務外僑與綜合所得稅外僑稅務FAQ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房地合一)線上服務受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分期繳稅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線上申辦線上查調線上稅務試算公示資料查詢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免費軟體下載繳款書種類及格式交流園地國稅信箱地方稅信箱網站信箱相關連結稅額試算稅額試算專區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扣繳專區雲端發票專區:::首頁公告訊息重大政策稅務資訊外僑稅務服務線上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交流園地稅額試算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小中大首頁內容標題4212他益信託是否要課贈與稅?信託契約明訂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之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並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信託利益財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24條之1)更新日期:107-03-06更多相關資訊4206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110-06-244202那些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109-03-094211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107-03-064210債務保證人放棄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是否應課徵贈與稅?107-03-064209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107-03-06:::公告訊息最新消息稅務新聞(分類瀏覽)核定稅額公告招標資訊就業資訊統一發票中獎號碼重大政策行政院院會議案行政院院長指示事項財政資訊發展方案財政部施政計畫財政部賦稅署重要措施稅務資訊認識稅務法規查詢統計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網路交易課稅專區個人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外商參展退稅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專區新創稅務E指通反避稅專區跨局申辦服務外僑稅務服務外僑與綜合所得稅外僑稅務FAQ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房地合一)線上服務受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分期繳稅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線上申辦線上查調線上稅務試算公示資料查詢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免費軟體下載繳款書種類及格式交流園地國稅信箱地方稅信箱網站信箱相關連結稅額試算稅額試算專區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扣繳專區雲端發票專區網站導覽常見問題網站信箱RSSENGLISH舊版網站隱私權政策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地址:11005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80-369 (周一至周五09:00至18:00例假日除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CopyRight2013©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畫素建議使用IE10或Firefox3.5以上版本瀏覽器更新日期:110年08月23日



2. 財富傳承規劃》幾乎課不到遺產稅、贈與稅?

幸福熟齡/理財學/遺產規劃/財富傳承規劃》幾乎課不到遺產稅、贈與稅?運用8方法,合法節稅、降低稅率財富傳承規劃》幾乎課不到遺產稅、贈與稅?運用8方法,合法節稅、降低稅率撰文|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日期|2020年05月19日分類|遺產規劃圖檔來源|AAA每年5月你收到稅單會不會心痛?你會不會想要少繳點稅?多數人年年心痛、年年疑惑,但是從不採取行動。

本文解決你陳年的「痛」和「疑慮」,讓你知道個人所得稅制是怎麼一回事,也讓你知道如何合法正確的節稅!財富傳承的節稅規劃 善用分年贈與及婚嫁時贈與 目前遺贈稅已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累進稅率,最高20%。

財富傳承給子女時,務必善用分年贈與的免稅額和婚嫁贈與的100萬元免稅額度。

 分年贈與,對於財富傳承具有二個節稅效果: (1)創造免稅額: 1,000萬元的資產若是一次性贈與,只能扣除一次220萬元的免稅額,仍需繳納數十萬元的贈與稅;若是有計畫地分年贈與,創造多次的220萬免稅額,即有可能免贈與稅或降低贈與稅。

 (2)降低適用稅率: 目前遺贈稅採累進稅率,依遺產或贈與金額的高低,稅率可分為10%、15%、20%。

透過計畫性地分年贈與,可以降低單次贈與的金額,可降低贈與稅適用稅率。

此外,透過分年逐步贈與,父母最後所剩的遺產金額變低了,遺產稅也可能適用較低的稅率。

 有計畫地善用分年贈與及婚嫁時贈與,搭配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對於多數家庭來說,已足夠移轉大部分資產,幾乎課不到遺產及贈與稅。

 壓縮財產價值 依照《遺贈稅法》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不同種類的財產,有不同的時價認定原則,且「時價」不見得等於「市價」。

 舉例來說,不動產、未上市櫃股票的時價往往低於市價,以市價買進,時價計稅。

如果能善用兩種價格的差異,壓縮課稅財產的價值,即可降低遺產及贈與稅。

 有些人會採取更積極的作法,將應稅財產(如現金)直接轉為免稅財產(如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保險)。

但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保險等財產之所以免遺產稅,均有其立法理由。

例如農地免徵遺產稅,是為了獎勵繼承人能繼續作農業使用。

 若高齡或重病時購買農地,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由動機、身分背景、年齡、健康狀況等條件判斷購買農地的目的,若不符合當初免稅的立法意旨或實質經濟事實關係,這筆農用之農地還是可能被核定計入遺產總額。

 附有負擔贈與 依《遺贈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因此,當受贈人取得財產但也負擔額外義務時,只要該負擔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就可從贈與總額中扣除,降低贈與淨額。

 1.該負擔需具有財產價值。

 2.該負擔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

 3.該負擔不能是向第三人為給付。

 4.負擔之金額不能超過該贈與財產的價值。

 附有負擔贈與最常見的形式是不動產連同貸款一併贈與,此時的附有負擔可以是贈與時由受贈人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契稅或尚未償還的貸款。

 購買不動產再贈與雖然已經能夠透過壓縮財產價值來節稅,如果連同貸款一併贈與,更可以加強節稅效果。

例如,父母購買後再贈與給子女的不動產市價3,000萬元、不動產現值1,500萬元、自備1,720萬元、貸款1,280萬元,那麼不動產連同貸款一併贈與,將不用繳贈與稅。

 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1,500萬-220萬-1,280萬=0元 以附有負擔贈與方式節稅,要特別注意受贈人(子女)必須有能力負擔這筆貸款,並且日後確實由受贈人(子女)還款。

若子女沒有工作能力或經濟能力,國稅局可能不認可貸款當作贈與稅扣除額,將視同於不動產贈與給子女,要繳128萬贈與稅〔(1,500萬-免稅額220萬)×稅率10%〕。

 就算子女有收入,但是父母如果擔心子女負擔太重,可以搭配分年贈與資金給子女用以償還房貸,而不要由父母一次性代償房貸,否則代償房貸會視為另一筆贈與,按償還金額課徵贈與稅。

 最後,不動產連同貸款一併贈與雖然可以節贈與稅,但對日後出售不動產時的所得稅的影響也應同時評估,以免因小失大。

 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包含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撫慰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3. (2012.08)-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時點之探討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學期刊論著名稱: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時點之探討編著譯者:封昌宏出版日期:2012.08刊登出處:台灣/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37期/177-231頁頁  數:36點閱次數:928下載點數:144點銷售明細:授權者:封昌宏標  籤:基本資料相關資料關鍵詞:信託利益;贈與稅;課稅公平;節稅;租稅規避中文摘要: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規定,應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課稅的時點係以信託契約成立時。

信託利益係來自於信託財產,信託利益除信託財產原本外,尚包括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產生的孳息,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能產生多少孳息,信託契約成立時通常並無法知悉,故在信託契約成立時,對信託財產的孳息課徵贈與稅,勢必須以估計的方式計算其價值。

惟信託財產之樣態多變,以推計方法估價,難以使信託利益的價值客觀、合理,有違課稅公平的原則。

若將信託利益的課稅時點,延至信託利益實現時,即無須以估計之方式課徵,而是以受益人實際獲配之信託利益課稅,避免納稅義務人藉信託作為租稅規劃的工具,以維護租稅之公平。

又於信託契約成立時課稅,即認定信託財產的孳息於信託契約成立時即已移轉給受益人,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發生的孳息即應併入受益人的所得課徵所得稅,當委託人綜合所得稅適用較高的稅率,其可利用稅率較低的受益人為其分散所得,以達到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效果。

若改以信託利益實現時課稅,在信託利益給予受益人前發生之所得,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併委託人之所得課稅,即不致於產生委託人藉他益信託規避所得稅負。

以信託契約成立時為課稅的時點,信託利益的價值估計顯不符合其經濟實質,有違量能課稅的原則,更產生諸多租稅規避空間,及不合理的課稅結果,若改採信託利益給付予受益人時課稅,即可免除上述的缺失,故建議信託利益的課稅時點,應改採受託人給付信託利益時課徵之。

英文關鍵詞:TrustBenefit;GiftTax;TaxEquity;TaxSaving;TaxAvoidance英文摘要:Article5-1oftheEstateandGiftTaxAct(inTaiwan)definesatrustcontractwhichiscreatedunderafiduciaryrelationshipinwhichbenefit(includesprincipleandinterest)doesnotdistributetothegrantortotally,thegrantorissubjecttogifttaxandthetimeoftaxationisatthetrustcreated.Thetrustpropertyisthesourceoftrustbenefit,whichincludesprinciple(corpus)andinterest(futureincome).Unlikeprinciple;interesthasnotbeenrealized.SotaxcollectoronlycanestimatethevaluesofthoseunrealizedIncomeatthetimeoftrustcontractcreated.Becausethereisnofairmarketvalueandtheannualincomeisfluctuatefromtimetotime.So,thevalueoftrustinterestistoohardtoestimatecorrectly,reasonable,andfairlyatthetimeoftrustcreated.Besides,incorrectlyestimationalsoviolatesthetaxequity,ifthetimeoftaxationcanbechangedtothetimeoftrustbenefitsrealizedinsteadofthetimethatthetrustiscreated,thetaxcollectorwillbenoneedtoestimatethetrustinterest,neithergrantorcannotavoidindividualincometaxbytrustplanning.Atthetimeoftrustc



4. 藉信託之名,以孳息他益方式,迂迴減輕應負擔之贈與稅。

X訊息關閉x首頁::::::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藉信託之名,以孳息他益方式,迂迴減輕應負擔之贈與稅。

階段:訴願決定案例稅目:贈與稅要旨:藉信託之名,以孳息他益方式,迂迴減輕應負擔之贈與稅。

內容:訴願人因96年度贈與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駁回。

事  實緣訴願人於96年6月○日與其配偶甲君簽訂1.5年期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將其所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股票750,000股移轉予甲君(即受託人),作為信託之原始信託財產,以其子女乙君、丙君及丁君3人為信託財產孳息之共同受益人,並於96年6月○日依信託關係申報贈與稅,經原處分機關核定96年度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579,683元。

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對公司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且上開信託契約係於A公司96年3月○日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後始簽訂,訴願人將訂約時可得確定盈餘,藉信託形式贈與子女乙君、丙君及丁君,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就96年度受益人乙君、丙君及丁君實際取得股利,認屬訴願人對渠等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核定本次贈與額為1,200,723元,加計本年度前次贈與額179,001元,核定贈與總額為1,379,724元,補徵稅額10,788元。

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結果,獲追減贈與總額75,723元,訴願人仍表不服,遂向本部提起訴願。

理  由一、按「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為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項所明定。

次按「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及「依第5條之1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

……。

」分別為遺贈稅法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項、第5條之1第1項、第10條第1項前段及第10條之2所規定。

又「核釋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規定:一、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二、上開信託契約相關課稅處理原則如下:……(二)贈與稅部分:除補徵短漏稅額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辦理。

三、上開信託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經本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釋(下簡稱100年5月6日令)在案。

二、本件訴願人於96年6月○日與其配偶甲君簽訂1.5年期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將其所持有A公司股票750,000股移轉予甲君(即受託人),作為信託之原始信託財產,並以其子女乙君、丙君及丁君3人為信託財產孳息之共同受益人,訴願人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1及第10條之2第3款規定,申報贈與稅,經原處分機關核定96年度贈與總額579,683



5. 他益信託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日

X訊息關閉x首頁>訊息公告>新聞稿>他益信託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日:::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他益信託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中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或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或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計畫以其名下財產200萬元成立信託契約,並將信託利益之權利陸續給予子女,此時應以訂定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如日後甲君再追加信託財產,則以追加變更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該局特別呼籲,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備妥委託人及受益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信託契約書及信託財產相關證明文件向委託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008】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聯絡人:宋秉珍主任聯絡電話:(07)5875952撰稿人:周於蓁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2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布日期:2019-01-21更新日期:2019-11-14點閱次數:823(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服務園地國庫服務資訊賦稅服務資訊關務服務資訊國有財產服務資訊促參服務資訊國際財政服務資訊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檔案應用出版刊物民眾常見問答財政雙語詞彙與民交流區財政法規各稅法令函釋財政主管法規系統法規預告國庫法規賦稅法規關務法規國有財產法規促參法規訴願法規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財政及貿易統計公告訊息統計發布預告統計資料庫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財政及賦稅統計進出口統計性別統計其他業務統計分析與研究視覺化專區統計出版品相關統計網站主題專區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房地合一稅2.0專區重大欠稅公告專區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反避稅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內部控制專區廉政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性別主流化專區消費保護節能減碳專區採購資訊財政績優獎勵專區兩公約宣導專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聯絡資訊一覽機關首長簡介沿革組織職掌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財政史料政策與計畫本部110年重要施政重要施政要聞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健全房市相關措施重要措施研究發展施政計畫施政績效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