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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繼承

財產是最為常見的被繼承之物,可分為兩種,即地產及個人財產。

近代各國對繼承遺產均有詳細法律規定。

在台灣,民國98年繼承編修法後,繼承制度 ...繼承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維基百科的法律內容只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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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條目介紹的是法律上的繼承。

關於程式設計中的繼承,請見「繼承(電腦科學)」。

繼承(英語:inheritance),在所有權人死亡後,將其財產、債務、爵位、世襲官職等轉移給一個或多個繼承人[1]。

移轉的程式及資格承受之人,通常遵循法律和習俗而定。

所有的人類文化都有繼承規則,繼承死者的遺產是普世文化通則之一;而在當代,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是常見的繼承方式。

是被繼承人死後,由其配偶或一定親屬,當然地、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非一身專屬權之財產上權利以及義務。

繼承人之資格和繼承的標的依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演變,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一定親屬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原則。

被繼承之物,則稱遺產。

財產是最為常見的被繼承之物,可分為兩種,即地產及個人財產。

[2]近代各國對繼承遺產均有詳細法律規定。

在台灣,民國98年繼承編修法後,繼承制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和拋棄繼承二種。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係指繼承人摡括地承繼被繼承人非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及法律關係,但繼承人所負的責任,以其所得的遺產為限,故稱為有限責任;而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可以向法院為拋棄其因為繼承所取得的一切權利義務,而自始不與繼承發生任何關係之表示。

對繼承遺產所提出的批評,主要是此種制度使人不勞而獲,成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

此種譴責不但來自社會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的急進派,還有認為財富分配過於平均與現代關於人類尊嚴的概念不相容的較溫和的思想家。

不過,如果沒有將一個人工作的果實傳給下一代的吸引力,競爭及整個經濟的運轉,將受損害。

人們可以想像一種社會制度,財產所有者的產權隨他死亡而終止。

這樣他的遺產若不交給另一個人,勢必終歸社會所有,私有財產制亦當終止。

目錄1現代繼承法之根據2財產繼承與財產法3對遺產繼承的批評4各地區繼承4.1 中華民國(臺灣)繼承法之諸原則4.2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主要原則4.3伊斯蘭世界5女性繼承權6參考資料7相關現代繼承法之根據[編輯]避免發生無主財產:當財產所歸屬的權利主體死亡,一旦財產成為無主物,將導致爭奪產生也影響社會秩序,為防止此事,故在原來的主體死亡當下,使財產立刻歸屬有權繼承的其他主體。

貫徹財產私有制度,保護交易安全:使繼承人得以承繼原來的法律關係,仍享有債權也負擔相關債務,使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都有法律上相對之保障,使交易安全也有所確保。

尊重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財產之自由:財產之處分,本屬於個人之權利,故應尊重被繼承人處分其遺產歸屬之分配決定。

但中華民國民法第1187條規定特留分制度[3],使繼承人享有最低得以繼承財產之比例[4],為本原則之例外,屬對尊重遺囑自由之法定限制。

繼承人生活之保障:由於「家」經常為同居共財之共同生活體,故家中成員死亡,本來應不生繼承之問題,但若家長死亡時,其財產之歸屬,與家庭成員,尤其是繼承人維持生活之保障密切相關,故亦有主張,遺產實為扶養義務之延長,使繼承人之生活不致立刻陷入困境,而賴留下之遺產得以生存[5]。

財產繼承與財產法[編輯]古代曾將死者生前的遺物毀掉,以保護生者不受其靈魂的騷擾。

另一信念是將死者衣物火化,以為其靈魂之用,在石器時代及青銅時代即已有之。

但另一種對待死者遺物的方法,是將財物分配於其親族或朋友。

某些馬克思主義著作家則認為,人類早期對財產普遍實行共有,至少土地是如此,曾經一度在人類之中普遍地存在著,既不能被證明也不能被反駁。

[6][7]在原始及古老的農業社會,群體所有制較盛行,如歐洲的條頓民族,斯拉夫民族以及近代印度和亞非部分地區,仍流行這種制度。

西歐對牧場和森林地帶採用共有制度,是鄉村共有制的殘餘。

雖然10~13世紀日耳曼人在易北河以東地方墾殖新地,皆采群體所有制,而18~19世紀歐洲人在北美、澳洲、南非等地殖民,對土地皆採用個人所有制,以促使有效的利用。

[7]至20世紀,社會主義思想,再加



2. 民法限定繼承大翻修!-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施行將近八十年的此項制度,其間雖曾於七十四年的 六月三日 及九十七的 一月二日 公布繼承編部分法條的修正,但都只是關係繼承人中的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 ...按Enter到主內容區:::首頁法治視窗法律推廣法律時事專欄回上一頁轉寄文章友善列印A-AA+法律時事專欄發布日期:98/05/27民法限定繼承大翻修!民法限定繼承大翻修!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日前報載:立法院於本年的五月二十二日舉行的院會,三讀通過了「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案,修正後的法條,經過  總統明令公布施行後,將全面改採繼承人限定責任,我國數千年來傳統的「父債子償」習俗與法律,都將一併宣告走入歷史。

我國民法的繼承編自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時,即係因應當時的傳統文化,採取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如未在繼承開始後的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程序,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

施行將近八十年的此項制度,其間雖曾於七十四年的六月三日及九十七的一月二日公布繼承編部分法條的修正,但都只是關係繼承人中的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限定責任,以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發生代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的法定限定責任,只能說為人民詬病多年的限定繼承制度的改革為跨出一小步而己,並未改變概括承受的大原則。

一直主導修改限定繼承制度的立法委吳清池說,根據法務部的統計,每年發生繼承爭議的案件有一萬件之多,為體現民情與社會需要,應該將繼承人的責任修正以限定責任為原則,例外才負起概括繼承的責任。

以上述原則所提改採全面限定責任的修法草案,在本年的五月十三日在立法院的一讀會中,大部分草案法條都得到通過,只是限定繼承的效力,應否全面回溯。

與會的立法委員間仍有不同聲音。

因為全面回溯影響畢竟太大了,勢將使部份已履行完畢的案件也可以起死回生,不僅使債權人已得的利益受到影響,對法的安定性也是大考驗!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此都持反對態度,最後決議將有爭議部分交由黨團進行協商。

協商的重點是原則上是全面回溯,但將一些特定情形排除在外。

想不到協商效率超高,不到一個星期,修法案就排上院會,在五月二十二日在會中順利三讀完成!這次的修正案,計修正了九條條文,刪除了一條,增訂了四條。

幅度不是很大!但限定繼承制度卻徹底得到改變。

這裡特將主要的修正法條略作介紹:先要說明的是現行民法的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的概括繼承原則,與現行民法第一千一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的「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的任意限定繼承制度,巧妙地被合併修正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成為以法定限定繼承為原則性依據法條。

為了防止被繼承人生前藉口贈與,實際上是故意將財產大幅移轉與未來的繼承人,以減少遺產的脫產行為發生,增訂了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的新條文,明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也就是說在這條件下的贈與,視為遺產的一部分,要將贈與的數額歸入遺產計算,用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另外修正前的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原係任意限定繼承的繼承人應遵守的陳報方式。

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原陳報方式即不能再適用。

這次修法已將這法條修正為:「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從修正法條來看,只要身為繼承人,就負有在知道有繼承的事實開始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的義務。

另外債權人知道債務人死亡,為了讓權利義務及早確定,也可以依增訂的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的規定,向法院聲請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儘速進行遺產清算的程序。

法院在辦理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



3. 現行民法所規定的繼承制度@ 李中瑜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隨意窩 ...

民眾委託本事務所辦理繼承案件時,因個案屬性不盡相同,首先我會洽詢委託人並就被繼承人生前狀態諸如:職業與生前財務狀態、繼承人數和遺產性質、數量等 ...李中瑜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宜蘭李中瑜代書所引用或編纂之不動產相關文章!歡迎大家一起來探討!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1606252315現行民法所規定的繼承制度?專業知識民眾委託本事務所辦理繼承案件時,因個案屬性不盡相同,首先我會洽詢委託人並就被繼承人生前狀態諸如:職業與生前財務狀態、繼承人數和遺產性質、數量等先行初步了解,再詢繼承人是否有既定想法或特別期待後,再提供其建言和日後擬辦理方式。

民國98年民法繼承篇修正前,我國的繼承制度係採「概括繼承」為原則、以「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為例外,換句話說: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若未主動向法院提起「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主張,將一概視繼承人為「概括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有一切權利與義務。

自從修正後,民法1148條增訂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及增訂民法1148條之1,其前段:「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觀之,繼承制度似已改成「限定繼承」為原則而「概括繼承」或「拋棄繼承」為例外….但「魔鬼就藏在細節裡」,有些地方想提醒繼承人注意一下!修正後民法1148條雖然全面將繼承制度改成「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並非是無條件的!它的條件就是繼承人必須依照修正後之1156條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如果繼承人沒有這樣做!那麼依照增訂之1162-1、1162-2以及原1163條規定,當繼承人有違反上該規定或涉及隱匿遺產或依債權人主張而有虛偽記載遺產清冊意圖詐害債權情事確定時,此時;繼承人將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而可能有就繼承人之自有財產對債權人負無限清償責任之虞!此點,我想藉此提醒那些對法律存「一知半解」概念的民眾,勿因誤解法律規定,而引來自己原不想承受的債務。

考慮如下作法:1.遺產在免稅額以下且被繼承人生前社會背景單純且推定應無繼承人所未知負債時,僅依照現行規定辦理繼承登記(不主動陳報遺產清冊以免因遺漏而節外生枝)。

2.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態不明或曾居社會(商場)中高層、但於被繼承時所留遺產僅屬少數,此時若各繼承人等自身又有相當財力時,可能須考慮拋棄繼承或確實陳報遺產清冊予法院來保障自我權益;辦理申報時,切記除現有遺產外、繼承人原取自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之贈與,應視為遺產併同列入申報,否則將來如因債權人主張漏報或隱匿遺產判決確定時!依民法1162-2條規定,債權人另可就繼承人之個人財產主張清償其債務,不可不慎之。

實務見過有債權人因被繼承人生前查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在得知其子孫事業有成而擬於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主張拋棄繼承或未依法申報遺產清冊或申報不確實時,伺機而動並轉向繼承人求償……李代書/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除不得違...|日誌首頁|淺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上一篇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除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外、仍保有其所有權能!...下一篇淺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回應加我為好友我是宜蘭李中瑜代書,在中川不動產仲介業擔任經紀人,希望有機會能為您服務…日誌相簿影音全部展開|全部收合我的相簿姓名:李中瑜abc0316999's新文章三七五租約的省思淺談『我家門口被堵起來了』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時應如何辦理?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建』地目是農地還是建地?錯判遺囑要件!受遺贈人險與數百萬遺產擦肩而過農地解除套繪釐清家族產權糾紛淺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現行民法所規定的繼承制度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除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外、仍保有其所有權能!關鍵字abc0316999's新回應沒有新回應!



4. 現行繼承制度

舊有繼承制度採「概括繼承」制度,亦即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 ... 繼承」制度,前者係指繼承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 ...關於我們aboutus律師陣容team最新消息news服務項目service友善連結link聯絡我們contact分類全部司法案例選析2期刊著作全部62103年1月--中國如何保護「商業秘密」7101年9月--天外飛來的繼承債務5100年2月--逃漏稅的犯罪構成要件899年1月--律師的偵查辯護797年11月--只提出「文書影本」能打贏官司嗎693年12月--不動產掛名登記的法律探討491年陳律師工商時報文章2090年12月--新學友債權和解方案解讀5法律新聞8聲威通訊98契約範例12書狀範例19智慧財產權4訴訟範例2大陸事務14ShopAll現行繼承制度現行繼承制度現行繼承制度分享到商品說明現行繼承制度                  張又仁律師壹、前言                                          舊有繼承制度採「概括繼承」制度,亦即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

另輔以「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前者係指繼承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後者係指繼承人得於法定前間內拋棄其繼承權而言。

現行繼承制度則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輔以「拋棄繼承」制度,並將原限定繼承規定全面刪除,謹簡介如後。

 貮、繼承之拋棄一、                      意義:(一)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所謂拋棄繼承係指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而言。

則既係就「繼承權」為拋棄,則為拋棄繼承後,其即非繼承人。

二、                      行使之時點: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

由此可知,拋棄繼承之行使,應於「繼承開始後」行使,不得預為拋棄。

如預先訂立拋棄繼承權之契約,則至多發生債權之效力,被繼承人死亡時,仍需透過該繼承人經法定程序為拋棄繼承,才會發生拋棄之效力,而非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三、                      拋棄之範圍: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

如為一部拋棄,即不生拋棄之效力。

四、                      拋棄效力發生之時點: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亦即繼承人一旦依法定程序完成拋棄繼承,則該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五、                      遺產之管理:為避免拋棄繼承權者所管理之遺產,於其拋棄繼承後任其廢棄而有害於其他繼承人之利益,立法者爰訂立民法第1176-1條規定:「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 參、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一、                      意義:(一)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二)      繼承人依本條規定仍為「概括繼承」,故繼承債務仍然存在且為繼承之標的,僅係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繼承人如仍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時,該債權人於其債權範圍內受清償,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故無不當得利可言,繼承人自不得再向債權人請求返還。

二、                      適用範圍:(一)    民國99年6月10日總統令修正公佈民法第1148條,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應於同月12日起發生效力。

(二)    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1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5. 法律專題》繼承制度大變革民眾該如何主張|卡優新聞網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篇修正案,以後繼承將以「限定繼承」為主,讓我國千來以來的「概括繼承」制度,...卡優獨家3%回饋再享首刷禮300LINEPointsHi,您尚未登入唷!註冊會員會員登入新聞報稅特輯專題卡訊行動Pay理財經貿消費3C休閒萬象汽柴油價格調降0.2...華航群聚再添2例確診...刷花旗卡繳稅回饋0....母親節孝順媽媽攻略 ...卡排行卡優排行現金回饋網購航空哩程保險加油機場接送電影分期卡首刷禮悠遊卡一卡通iCash卡人氣排行新卡人氣排行辦卡人氣排行點閱人氣排行卡比較新手快搜卡片比一比權益大比拼卡情報卡資訊新卡訊卡總覽銀行總覽權益變更卡好康新手小白卡訊首刷禮購物美食旅遊娛樂電影生活刷卡整理報稅特輯懶人包開卡文愛分享如何PAY線上立即辦線上辦卡線上開戶優行動PayPay總覽國際Pay電子支付錢包店家PayPay優惠綁定禮購物美食生活交通Pay攻略懶人包樂分享優票證票證資訊票證總覽票證優惠交通購物美食休閒生活票證攻略樂分享優生活集點資訊點數平台集點店家生活優惠購物美食休閒抽獎賺點萬象樂活攻略活用點數樂分享優旅行線上立即辦線上立即辦線上辦卡線上開戶討論區會員中心會員專區會員資料卡優公告卡優活動卡優貼紙電子報客服中心我的卡優我的信用卡我的帳單我的資訊我的文章我的積分我的收藏我的行事曆搜尋X卡優會員登入記住我的帳號忘記密碼登入還不是會員嗎?立即註冊或使用以下帳號登入FacebookGoogletopX卡片比一比比較卡片首頁/新聞/專題活存1.2%卡優限定新戶完成任務回饋100元法律專題》繼承制度大變革 民眾該如何主張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大於債務得繼承記者周湘台報導2009-05-28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篇修正案,以後繼承將以「限定繼承」為主,讓我國千來以來的「概括繼承」制度,做出大變革。

這對民眾來說,有何意義?   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修正後,成為「繼承人對於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即所謂的「限定繼承」。

而民眾如何主張「限定繼承」,須依照指第1154條以下規定內容。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知悉繼承開始時」,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的規定:第1156條第二項「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   「遺產清冊」包含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而法院在繼承人呈報遺產清冊後,將依照公示催告程序,於法院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限期向法院報明債權。

若債權人沒有呈報債權,未來將造成失權效果,在遺產分配之後,不得再請求分配遺產。

而經法院計算,遺產總額大於債務時,繼承人才得繼承剩餘遺產。

   法院在計算遺產總額時,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倘若有抵押權或是優先債權等,法院自然先針對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執行、換價;否則於清償普通債權時,則以金錢執行程序為主,也就是被繼承人的不動產較有可能獲得保留。

   而民眾主張限定繼承,還有許多要注意的事項。

除了要在三個月期限內呈報遺產清冊外,另外也不能隱匿遺產、或是虛偽呈報。

而如果有詐害債權人的行為,例如繼承開始後才辦理不動產過戶、或是提領戶頭中的金錢,被發現後就不能主張限定繼承。

   新法中也增訂,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如果繼承人接受被繼承人的贈與,視為遺產所得,需列入遺產清冊中;如果這些贈與都已經移轉、處分掉,仍要換算價額。

   至於最有爭議的「溯及既往條款」,在三種最不公平的狀況下,得以溯及既往: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因不可歸責繼承人事由致無法知悉債務存在。

也就是這三種情形下,繼承人可以不用再繼續支付遺產債務,但先前已經償還的債務,為了顧及法安定性,避免法律關係複雜,繼承人不得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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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什麼是繼承制度

繼承制度. 指一定的親屬關係之間,因一方的死亡,由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 ... 如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由繼承者平均分配被繼承人之遺產。

法學領域公行領域商科領域勞工社會領域教育文化領域國際現勢名詞解釋考試科目準備技巧國考常考英文單字最高法院106台上1247號判決評析從消保法第51條-側看民法上慰撫金制度論公害事件損害賠償我國地方政府公務人力運用之困境與未來展望考試院108年度考銓業務國外考察-韓國考察報告從國家考試性別探討性別平等與公務人力評估設限類科研究世界貿易制度與經濟全球化之利弊由勞動權益保障看受新冠肺炎疫情所生「無薪假」論新冠肺炎之政策有效性面對台鐵隨機殺人事件,探討危機介入模式及防制措施家暴虐兒案件何時休?加強兒虐通報意識之延伸性思考從《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初探社工人員輔導同性婚姻相關議題之延伸性思考面對校園霸凌事件層出不窮?探討校園安全防護之措施【芬蘭的語言教育政策】:多元語言技能是未來國際化社會的最重要的能力之一【大學社會責任】:大學應該懷抱帶動社會進步的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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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六、我國現行法有關繼承採取何種制度? -天秤座法律網

民國98年6月10日繼承編修正時,將概括繼承及限定繼承制度合併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民法第 ...影視法律法律練習生法律的賞味期限-無限期六、我國現行法有關繼承採取何種制度?答:基於憲法對私有財產及繼承的保障,並為維持遺產移轉的明確,促進交易安全,我國民法以下列原則建構繼承制度:(一)私的繼承:遺產應由私人繼承,以保障私有財產。

國家僅在例外情形取得遺產(民法第1158條)。

(二)親屬繼承:遺產由被繼承人較近的親屬繼承。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最優先順序,以維護父母子女的共同生活,且無論男女皆有繼承權,在實踐平等原則。

(三)當然、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舊法關於遺產的繼承,原採當然概括繼承原則,但為不強使子償父債,設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二種制度。

民國98年6月10日繼承編修正時,將概括繼承及限定繼承制度合併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強調有鑒於現行民法繼承採概括繼承原則,繼承人對繼承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進而衍生社會問題,如未成年子女因為父母或隔代債務牽絆,背負重債,此完全不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

為符合人民憲法上財產權、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導正「父債子還」造成之不正義結果,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負清償責任。

(四)遺囑自由原則:對遺產之自由處分,為私法自治的一種體現,惟為保護法定繼承人的利益,遺產的處分應受特留分規定的限制(民法第1187條及1223條)。

對遺囑的方式則設有類型之限制,以確保遺囑之真實性及維護交易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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