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所規定的繼承制度@ 李中瑜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隨意窩 ... | 繼承制度

民眾委託本事務所辦理繼承案件時,因個案屬性不盡相同,首先我會洽詢委託人並就被繼承人生前狀態諸如:職業與生前財務狀態、繼承人數和遺產性質、數量等 ...李中瑜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宜蘭李中瑜代書所引用或編纂之不動產相關文章!歡迎大家一起來探討!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1606252315現行民法所規定的繼承制度?專業知識民眾委託本事務所辦理繼承案件時,因個案屬性不盡相同,首先我會洽詢委託人並就被繼承人生前狀態諸如:職業與生前財務狀態、繼承人數和遺產性質、數量等先行初步了解,再詢繼承人是否有既定想法或特別期待後,再提供其建言和日後擬辦理方式。

民國98年民法繼承篇修正前,我國的繼承制度係採「概括繼承」為原則、以「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為例外,換句話說: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若未主動向法院提起「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主張,將一概視繼承人為「概括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有一切權利與義務。

自從修正後,民法1148條增訂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及增訂民法1148條之1,其前段:「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觀之,繼承制度似已改成「限定繼承」為原則而「概括繼承」或「拋棄繼承」為例外….但「魔鬼就藏在細節裡」,有些地方想提醒繼承人注意一下!修正後民法1148條雖然全面將繼承制度改成「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並非是無條件的!它的條件就是繼承人必須依照修正後之1156條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如果繼承人沒有這樣做!那麼依照增訂之1162-1、1162-2以及原1163條規定,當繼承人有違反上該規定或涉及隱匿遺產或依債權人主張而有虛偽記載遺產清冊意圖詐害債權情事確定時,此時;繼承人將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而可能有就繼承人之自有財產對債權人負無限清償責任之虞!此點,我想藉此提醒那些對法律存「一知半解」概念的民眾,勿因誤解法律規定,而引來自己原不想承受的債務。

考慮如下作法:1.遺產在免稅額以下且被繼承人生前社會背景單純且推定應無繼承人所未知負債時,僅依照現行規定辦理繼承登記(不主動陳報遺產清冊以免因遺漏而節外生枝)。

2.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態不明或曾居社會(商場)中高層、但於被繼承時所留遺產僅屬少數,此時若各繼承人等自身又有相當財力時,可能須考慮拋棄繼承或確實陳報遺產清冊予法院來保障自我權益;辦理申報時,切記除現有遺產外、繼承人原取自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之贈與,應視為遺產併同列入申報,否則將來如因債權人主張漏報或隱匿遺產判決確定時!依民法1162-2條規定,債權人另可就繼承人之個人財產主張清償其債務,不可不慎之。

實務見過有債權人因被繼承人生前查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在得知其子孫事業有成而擬於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主張拋棄繼承或未依法申報遺產清冊或申報不確實時,伺機而動並轉向繼承人求償……李代書/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除不得違...|日誌首頁|淺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上一篇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除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外、仍保有其所有權能!...下一篇淺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回應加我為好友我是宜蘭李中瑜代書,在中川不動產仲介業擔任經紀人,希望有機會能為您服務…日誌相簿影音全部展開|全部收合我的相簿姓名:李中瑜abc0316999's新文章三七五租約的省思淺談『我家門口被堵起來了』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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