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題》繼承制度大變革民眾該如何主張|卡優新聞網 | 繼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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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民眾來說,有何意義?   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修正後,成為「繼承人對於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即所謂的「限定繼承」。

而民眾如何主張「限定繼承」,須依照指第1154條以下規定內容。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知悉繼承開始時」,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的規定:第1156條第二項「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   「遺產清冊」包含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而法院在繼承人呈報遺產清冊後,將依照公示催告程序,於法院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限期向法院報明債權。

若債權人沒有呈報債權,未來將造成失權效果,在遺產分配之後,不得再請求分配遺產。

而經法院計算,遺產總額大於債務時,繼承人才得繼承剩餘遺產。

   法院在計算遺產總額時,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倘若有抵押權或是優先債權等,法院自然先針對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執行、換價;否則於清償普通債權時,則以金錢執行程序為主,也就是被繼承人的不動產較有可能獲得保留。

   而民眾主張限定繼承,還有許多要注意的事項。

除了要在三個月期限內呈報遺產清冊外,另外也不能隱匿遺產、或是虛偽呈報。

而如果有詐害債權人的行為,例如繼承開始後才辦理不動產過戶、或是提領戶頭中的金錢,被發現後就不能主張限定繼承。

   新法中也增訂,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如果繼承人接受被繼承人的贈與,視為遺產所得,需列入遺產清冊中;如果這些贈與都已經移轉、處分掉,仍要換算價額。

   至於最有爭議的「溯及既往條款」,在三種最不公平的狀況下,得以溯及既往: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因不可歸責繼承人事由致無法知悉債務存在。

也就是這三種情形下,繼承人可以不用再繼續支付遺產債務,但先前已經償還的債務,為了顧及法安定性,避免法律關係複雜,繼承人不得追回。

【2009-05-29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信用卡推薦立即辦卡一銀義享天地聯名卡義享時尚廣場110/3/5~110/6/30生活美學新戶好禮3選1購物美食最高21%停車禮遇天天最高4小時謹慎理財信用至上立即辦卡滙豐現金回饋御璽卡新戶最高享1000元回饋繳稅最優12期分期0利率刷保費享1.22%回饋,滿額加碼回饋刷卡金AgodaXVISA訂房最高享88折謹慎理財信用至上立即辦卡渣打現金回饋御璽卡國內外享1.88%現金回饋Agoda訂房最優88折起NT$1,500萬高額旅行平安險新戶完成指定任務3個月內享額外2%回饋謹慎理財信用至上會員留言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Facebook留言熱門情報謹慎理財信用至上懶人包》信用卡機場接送沒得用?2020年COVID-19新冠肺炎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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