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實質課稅了…;孳息他益股票信託真是大股東避稅的好工具 | 股票信託節稅管道沒了

股票交給銀行信託,若要求股利孳息贈予給他人,在訂立信託契約當下,就須推定契約期間內可能孳生的股息,並對信託人課徵贈與稅。

但因為股息還沒發生, ...關閉廣告熱血流成河跳到主文即使是血流成河,還是要熱血啦!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Nov16Wed201115:40要實質課稅了…;孳息他益股票信託真是大股東避稅的好工具孳息他益股票信託實質課稅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經濟日報企業大股東常以股票信託「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節稅,但財政部日前發出解釋函令,將針對事前已知道配發股息額度、才交付信託案,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

五區國稅局近日發出169張補稅單,每張稅單平均補稅額達1,000萬元以上。

 中正大學、信託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研訓院、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昨(9)日舉辦「有價證券信託課稅理論與實務研討會」,邀請產官學界專家討論近來熱門的證券信託課稅爭議。

 股票交給銀行信託,若要求股利孳息贈予給他人,在訂立信託契約當下,就須推定契約期間內可能孳生的股息,並對信託人課徵贈與稅。

 但因為股息還沒發生,稅法便規定須依股票價值乘上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繳交10%的贈與稅。

 由於股利孳息往往大於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許多企業大股東都依上述方法合法節稅,然而財政部今年5月6日發出解釋令,當股東透過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己知」配息後,再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時,就應依實際所得課贈與稅,不能再以郵局利率稅負較低方式課贈與稅。

 據瞭解,這次課稅方式改變,影響到5,000多位大股東,最近五區國稅局已發出169張補稅單,要求股東補稅,每張稅單平均要補繳1,000多萬元。

且股東不能因不想補稅,而解除信託贈與契約。

除非有法定撤銷權,撤銷贈與並取回股利,否則仍不能隨便解除贈與契約。

 稅局官員則指出,契約成立當下就要計算贈與稅,並不適當,現在財政部又以解釋令填補法律漏洞,且引發實質課稅原則的爭議,恐怕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他建議,未來應修正遺贈稅法,將課稅時點改為「信託孳息利益實現時」,使贈與稅課稅的價值與實際利益相符,符合租稅中立。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長黃鴻隆會計師提出,政府修法應有配套,即修正遺贈稅中對贈與的定義,擺脫民法贈與單純契約的定義,引入「附條件」的契約,即以未來「信託孳息利益實現」後,贈與契約才生效,才能有效化解現行困擾。

  孳息他益信託避稅有逃生門【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針對大股東在確定當年度股利配發情形後,訂定短期股票自益、孳息他益信託的避稅契約,財政部同意給「逃生門」,只要是在孳息尚未交付前,撤銷信託贈與契約者,即不再補課贈與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由於國稅局近年發現,部分高獲利公司的大股東,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獲配高額股利訊息後,即大用簽訂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的方式,將高額配股轉給子女受益,達到分散所得(大股東的個人所得),與移轉財產給子女的避稅目的。

財政部因此在今年5月發布課稅解釋,要求稅捐機關援用實質課稅原則,就事先已確知當年度股利配發狀況,且事後才簽訂短期信託契約的委託人,從重課徵所得稅及贈與稅。

依財部最新規定,委託人(通常是持股龐大的大股東)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即將分配累積盈餘的訊息,或對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者,在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以信託形式贈與他人並據以申報贈與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孳息歸屬委託人的所得,在所得發生年度,課徵委託人所得稅;日後受託人交付孳息給受益人,再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此一課稅規定發布後,對採取這類避稅信託契約的大股東形成衝擊,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同意如果大股東在訂定信託契約後,因此必須繳納高額稅款,只要在孳息尚未交付給受益人之前,終止或撤銷信託契約,即可免被補課贈與稅,但仍要繳納孳息部分的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實質課稅原則僅針對部分在信託契約訂定前,已確知當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的案件,如屬常態性股票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仍照原規定課稅,並無任何影響。

財部對部分股票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按實價課稅,主要是認為其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已確定,並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在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的收益,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部分孳息,實質與委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情形相同,不應按信託契約估算不確定孳息的計算方式,核算贈與稅。

  孳息他益股票信託節稅難了【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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