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規~10分鐘搞懂開發許可(下篇)-74 @ 鑑價專業網 ... | 土地開發法規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7條之規定:. 第十五條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 ...關閉廣告鑑價專業網~不動產估價預售屋估價新成屋估價都市更新估價跳到主文房地產行情、資產估價方法、土地法規專業分享,不動產估價與無形資產估價案例分析,各大都市更新估價價格、預售屋估價價格、新成屋估價價格,另外也有會計公報分享,專業的鑑價師(不動產估價師)團隊!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Jul03Tue201217:22不動產法規~10分鐘搞懂開發許可(下篇)-74華信電子報<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10分鐘搞懂~開發許可(下篇)前言:上期電子週報已針對「開發許可」之定義、進行方式及內容、審議原則作說明,本期之電子週報將舉一範例,針對開發許可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一般流程作說明,如有錯誤或遺漏之處,仍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四、開發許可相關範例民國98年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土地利用法規」第一題題目為;區域計畫地區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區域計畫法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其得辦理分區變更之條件為何?應踐行那些程序?請依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詳予說明之。

答:(一)辦理分區變更之條件:依區域計畫法第15-1條之規定: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一 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 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6-1條之規定: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開發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 開發內容分析。

二 基地環境資料分析。

三 實質發展計畫。

四 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五 平地之整地排水工程。

六 其他應表明事項。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關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一 申請人清冊。

二 設計人清冊。

三 土地清冊。

四 相關簽證(名)技師資料。

五 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六 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件。

七 其他文件。

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6-2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後,經查對開發計畫與有關文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敘明處理經過,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時,如有須補正事項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為駁回之處分。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6-4條之規定: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於一定面積以下者,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議許可。

前項之一定面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目前為10公頃以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0條之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為某種使用分區,因申請開發,依區域計畫之規定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除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應踐行程序:1.開發許可依區域計畫法第15-2條之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一 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二 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三 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四 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五 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之規定: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具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一、申請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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