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 土地開發法規

十四、基地土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如位於山坡地該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少於五十公尺,位於平地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以利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

但經區域計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公發布日:民國101年08月30日修正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80816024號令法規體系:營建立法理由:1081015修正作業規範部分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_發布版_.pdf圖表附件:附件一第一階段諮詢服務書件內容.pdf附件二申請使用分區變更檢附書圖文件製作格式.pdf附件三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檢附書圖文件製作格式.pdf附件四申請海埔地開發檢附開發計畫、造地施工計畫及有關文件製作格式.pdf附件五工商綜合區都市設計管制計畫製作要點.pdf附件六變更開發計畫書圖文件製作格式.pdf附表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開發案件查核表.pdf附表二之一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受理開發案件(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型式要件查核意見.pdf附表二之二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受理開發案件(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型式要件查核意見.pdf附表三區域計畫法公告之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一覽表.pdf附表四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完成時間.pdf附表五工商綜合區容積計算表.pdf附表六申請河川新生地開發檢附築堤造地計畫摘要簡表.pdf附表七區域計畫指定之景觀道路一覽表.pdf附表八開發基地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應辦理事項.pdf附圖一球道安全距離示意圖.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       壹、總編一、本規範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足以影響原使用分區劃定目的者,依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其土地使用計畫應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  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本規範為審查基準。

三、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區應符合各級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所定下列事項  :  (一)全國國土計畫之國土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     策略、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計畫、部門     空間發展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土地使用管制     原則。

  (三)區域性部門計畫之指導。

  (四)保育水土及自然資源、景觀及環境等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位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按全國區域計畫所定下列條件劃設之  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者,免依本編第三點之一、第三點之二辦理  :  (一)環境資源劃設區位條件。

  (二)成長管理劃設規模條件。

  (三)開發性質劃設區位條件。

三之一、申請開發計畫應說明基地無法於下列地區開發之理由,經徵得所  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開發:  (一)都市計畫地區之推動都市更新地區及整體開發地區。

  (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得變更使用之都市計畫農業區。

  (三)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

  (四)第三點第二項劃設區位。

  申請開發基地規劃內容屬興辦國防、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或緊急救  災安置需要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三之二、申請開發計畫應調查說明基地所在直轄市、縣(市)範圍內同興  辦事業性質開發案件土地之分布、使用及閒置情形,並從供需面分析  開發需求與無法優先使用閒置土地之理由,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意見文件。

  前項規定之調查事項,經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認為申請開發行為情況  特殊者,其調查範圍得以區域計畫委員會指定之範圍辦理。

四、本規範計分總編、專編及開發計畫書圖三部分,專編條文與總編條文  有重複規定事項者,以專編條文規定為準。

未列入專編之開發計畫,  依總編條文之規定。

五、為提供非都市土地擬申請開發者之諮詢服務,申請人得檢具附件一之  資料,函請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擬申請開  發之基地,是否具有不得開發之限制因素,提供相關意見。

六、申請人申請開發許可,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

  (二)開發計畫書圖。

  (三)涉水土保持法令規定應檢附水土保持規劃書者及涉環境影響評     估法令規定應檢附書圖者,從其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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