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高雄市政府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實施要點 | 土地開發法規

(七)原建物所有人:指開發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僅有合法建築物而無土地所有權之建築物所有人。

(八)價購協議書:指本府與開發用地之私有土地所有人簽訂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高雄市政府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實施要點公發布日:民國109年06月18日發文字號:高市府捷開字第10930890000號令法規體系:捷運局圖表附件:高雄市政府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實施要點.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捷運設施用地:指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劃定為捷運設施使用之土地。

(二)毗鄰地區土地︰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土地:1.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連接者。

2.與捷運設施用地在同一街廓內,且能與捷運設施用地連成同一建築基地者。

3.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鄰之街廓,而以地下道或陸橋相連通者。

(三)開發用地: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經本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

(四)自行開發:指本府自行開發開發用地。

(五)合作開發:指本府與私人或團體合作開發開發用地。

(六)土地所有人:指開發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人。

(七)原建物所有人:指開發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僅有合法建築物而無土地所有權之建築物所有人。

(八)價購協議書:指本府與開發用地之私有土地所有人簽訂之協議價購文件。

(九)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指本府與核定投資申請人簽訂之土地開發投資文件。

(十)連通:指土地開發建築物以通道或其他設施與大眾捷運系統或地下街連通之情形。

三、開發用地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舉辦捷運設施用地都市計畫說明會時,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應配合公開說明已劃定之開發用地及土地開發相關權益事項。

四、開發用地以合作開發方式辦理者,其作業程序如下:(一)開發用地之擬定及核定。

(二)與土地所有人協議價購。

(三)簽訂價購協議書。

(四)本府核定土地開發相關事項。

(五)甄選土地開發投資人。

(六)簽訂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

(七)管理土地開發合約。

(八)監督土地開發建物之營運管理。

(九)連通申請案件之處理。

五、本府於核定開發用地時,應考量下列事項:(一)與捷運工程完工通車營運時程之配合。

(二)面積規模是否達開發效益。

(三)對鄰近土地利用之影響。

(四)當地都市計畫及發展情形。

(五)其他相關因素。

未經本府依前項規定核定為開發用地者,土地所有人得擬定開發範圍,報經本府審查後核定為開發用地。

前項審查作業須知,由本府另訂之。

六、開發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由本府依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以下簡稱優惠辦法)與土地所有人辦理協議價購。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協議價購:(一)有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依法律禁止處分之登記尚未塗銷。

(二)有典權、地上權、地役權、耕作權、或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尚未塗銷。

(三)有抵押權登記尚未塗銷者。

但土地所有人選擇依優惠辦法規定不領取協議價購款,且各順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未超過協議價購款百分之八十,並提出權利人所出具之申請拆除執照、建造執照、土地分割、合併及移轉等各種同意書經捷運局專案簽報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土地所有人與原建物所有人未達成拆遷安置協議。

(五)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時,土地所有人未提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府公告事項。

私有土地屬捷運設施所必要者,若協議不成,捷運局得依法報請徵收。

開發用地範圍內之非市有公有土地,以有償撥用方式辦理土地取得。

七、開發用地範圍內屬捷運設施用地者,其地上物拆遷處理,依當地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府應通知達成協議價購之私有土地所有人限期提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相關文件,並簽訂價購協議書。

九、為辦理開發用地之興建,本府應公告開發用地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構想、建物設計指導原則(含捷運設施需求及設計)、開發時程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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