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 | 土地開發法規
屋及車位二種類型,各區位包含各建物及其所占持分土地。
(六)權值:指開發大樓於鑑價基準日時各區位之產權預期銷售價格, 用以作為權益分配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公發布日:民國108年03月06日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0902162771號令法規體系:桃園市法規/捷運工程類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編章節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壹、總則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得捷運設施用地,並有效利用土地 資源,促進地區發展與實現都市計畫,由本府徵求投資人辦理桃園市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案(以下簡稱開發案),使參與開發案之土地 所有權人、投資人及主管機關等權益關係人共享開發土地利益,就各 權益關係人以開發完成樓地板抵付分配權值之作業規範,特訂定本原 則。
二、本府為辦理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各項權值評估、協議及徵求投資人等相 關事宜,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執行之。
三、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鑑價基準日:指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分配之各權益關係人,評估 各項貢獻權利價值之基準日期。
(二)權益分配:指開發案內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主管機關或投 資人,提供土地、行政資源或資金,參與或投資開發案,於該項 開發案完成後,按其開發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開發 完成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
(三)市地主:指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桃園市者。
(四)開發大樓:指由開發案規劃、設計及施工,並與捷運設施共構或 分構之新建建築物及其所占持分土地。
(五)區位:指開發大樓內可由權益關係人進行分配之不動產,分為房 屋及車位二種類型,各區位包含各建物及其所占持分土地。
(六)權值:指開發大樓於鑑價基準日時各區位之產權預期銷售價格, 用以作為權益分配及區位選擇之評估基準。
(七)投資開發費用:指評估投資人於整體開發歷程中所需支付之各項 成本及利潤,以作為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分配之基礎。
(八)捷運獎勵容積:指依捷運土地開發相關獎勵法令所增加實際設計 獎勵容積。
四、本原則公式符號,定義如下: (一)開發大樓總權值:S。
(二)建物興建成本:BC。
(三)投資稅管費用:M;投資稅管費用率:m%。
(四)期待利潤:P;期待利潤率:p%。
(五)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及都市計畫回饋之容積分配率(以下 簡稱主管機關容積分配率):rv%。
(六)委託建造費用:ΔRC。
(七)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及都市計畫回饋之權值(以下簡稱主 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rT。
(八)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ΔBS。
(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Q。
五、開發案以建造執照領得日為調查分析與評估價格之鑑價基準日,並以 鑑價結果進行權益分配。
投資人應於前項鑑價基準日起六個月內提送權益分配建議書。
貳、開發大樓總權值評估作業六、開發大樓各房屋及車位之區位權值應以鑑價基準日為價格日期,並基 於當時之建築規劃、建材設備等級、銷售產權面積等,以新成屋(含 所占持分土地)標準之預期銷售價格為估價條件進行估價,作為各權 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區位選擇與分配及畸零樓地板買賣找補之依據 。
前項各區位權值總和即為開發大樓總權值。
七、開發大樓總權值評估作業係由捷運局依本府地政局推薦不動產估價師 名單中委託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評估,並出具估價報告書。
另投資人可基於同一估價條件下,委託一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 評估。
前項由捷運局及投資人所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師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 經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權益分配初審小 組(以下簡稱初審小組)審查後,如任何一家估價報告書之開發大樓 總權值高於或低於全部估價結果中位數之百分之二十者,則該估價報 告書視為無效。
參、投資開發費用評估作業及項目八、投資人之投資開發費用包含建物興建成本、投資稅管費用及期待利潤 ,係依第九點至第十三點規定進行評估作業。
其評估項目應於權益分 配建議書中載明,未載明之項目非經捷
(六)權值:指開發大樓於鑑價基準日時各區位之產權預期銷售價格, 用以作為權益分配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公發布日:民國108年03月06日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0902162771號令法規體系:桃園市法規/捷運工程類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編章節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壹、總則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得捷運設施用地,並有效利用土地 資源,促進地區發展與實現都市計畫,由本府徵求投資人辦理桃園市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案(以下簡稱開發案),使參與開發案之土地 所有權人、投資人及主管機關等權益關係人共享開發土地利益,就各 權益關係人以開發完成樓地板抵付分配權值之作業規範,特訂定本原 則。
二、本府為辦理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各項權值評估、協議及徵求投資人等相 關事宜,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執行之。
三、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鑑價基準日:指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分配之各權益關係人,評估 各項貢獻權利價值之基準日期。
(二)權益分配:指開發案內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主管機關或投 資人,提供土地、行政資源或資金,參與或投資開發案,於該項 開發案完成後,按其開發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開發 完成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
(三)市地主:指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桃園市者。
(四)開發大樓:指由開發案規劃、設計及施工,並與捷運設施共構或 分構之新建建築物及其所占持分土地。
(五)區位:指開發大樓內可由權益關係人進行分配之不動產,分為房 屋及車位二種類型,各區位包含各建物及其所占持分土地。
(六)權值:指開發大樓於鑑價基準日時各區位之產權預期銷售價格, 用以作為權益分配及區位選擇之評估基準。
(七)投資開發費用:指評估投資人於整體開發歷程中所需支付之各項 成本及利潤,以作為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分配之基礎。
(八)捷運獎勵容積:指依捷運土地開發相關獎勵法令所增加實際設計 獎勵容積。
四、本原則公式符號,定義如下: (一)開發大樓總權值:S。
(二)建物興建成本:BC。
(三)投資稅管費用:M;投資稅管費用率:m%。
(四)期待利潤:P;期待利潤率:p%。
(五)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及都市計畫回饋之容積分配率(以下 簡稱主管機關容積分配率):rv%。
(六)委託建造費用:ΔRC。
(七)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及都市計畫回饋之權值(以下簡稱主 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rT。
(八)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ΔBS。
(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Q。
五、開發案以建造執照領得日為調查分析與評估價格之鑑價基準日,並以 鑑價結果進行權益分配。
投資人應於前項鑑價基準日起六個月內提送權益分配建議書。
貳、開發大樓總權值評估作業六、開發大樓各房屋及車位之區位權值應以鑑價基準日為價格日期,並基 於當時之建築規劃、建材設備等級、銷售產權面積等,以新成屋(含 所占持分土地)標準之預期銷售價格為估價條件進行估價,作為各權 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區位選擇與分配及畸零樓地板買賣找補之依據 。
前項各區位權值總和即為開發大樓總權值。
七、開發大樓總權值評估作業係由捷運局依本府地政局推薦不動產估價師 名單中委託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評估,並出具估價報告書。
另投資人可基於同一估價條件下,委託一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 評估。
前項由捷運局及投資人所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師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 經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權益分配初審小 組(以下簡稱初審小組)審查後,如任何一家估價報告書之開發大樓 總權值高於或低於全部估價結果中位數之百分之二十者,則該估價報 告書視為無效。
參、投資開發費用評估作業及項目八、投資人之投資開發費用包含建物興建成本、投資稅管費用及期待利潤 ,係依第九點至第十三點規定進行評估作業。
其評估項目應於權益分 配建議書中載明,未載明之項目非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