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 | 保險核保

保持所有要保文件之完整,避免任意塗改。

評估被保險人所屬職業之工作環境與潛在的危險,給予適切的職業等級或職業加費。

瞭解投保動機及 ...目前線上:4502人,瀏覽人次:616450086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時間:中華民國095年07月27日所有條文壹、目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制定「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做為核保人員從事承保危險評估及商品簽署等工作時,專業遵循之依據,同時可以協助核保人員在執行業務時能夠符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等組織機構所訂定之相關核保自律規範之要求。

貳、核保人員的職責與任務一、確保壽險公司經營安全及盈利性核保人員的職責在於對每一保件予以適切的危險評估(riskassess-ment),公平合理的篩選符合公司可接受危險範圍內的保件,淘汰逆選擇高的不良保件確保公司營運安全,同時力求核保決策符合精算死亡率及發生率的預測,進而提高公司核保盈利。

二、審慎且有效率執行核保業務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公司是否接受要保人的要約(要保),需由核保人員依據危險評估的結果予以決定。

核保人員必須審慎且有效率的執行核保業務,避免造成公司整體經營績效的負擔及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三、保持公正中立的態度核保人員在決定承保條件時,對於相同情況之保件,應採取一致合理的核保準則,公平客觀不可偏頗以致影響投保客戶權益。

參、核保實務作業準則一、保險利益之審核1.保險利益的存在與否是攸關保險契約是否成立的基本要件。

2.就人身保險而言,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

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之身體受傷或死亡時遭受損失,以致於經濟上產生困難。

簡而言之,即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對被保險人造成「直接傷害」,或對要保人造成「間接傷害」之利害關係。

3.保險利益存在的主要目的為避免逆選擇及防止道德危險發生。

4.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視公司經營政策決定,例:房貸壽險).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視公司經營政策決定,例:重要人物保險)二、要保資料之蒐集與承保條件的決定要保資料可藉由要/被保險人於要保書填寫之基本資料、告知事項、聲明事項,業務員招攬報告及其他補充資料獲知。

核保人員為進行危險選擇(評估)原則上應依循的核保重要事項如下:1.一般核保事項.要/被保險人完善的基本資料審核要保文件確定所有基本資料、投保內容、告知事項、簽名及業務招攬報告等,均確實填寫完整。

保持所有要保文件之完整,避免任意塗改。

評估被保險人所屬職業之工作環境與潛在的危險,給予適切的職業等級或職業加費。

瞭解投保動機及目的,排除潛在逆選擇或道德風險。

依循公司核保規定,完整紀錄核保過程。

首期保險費必須按公司規定之繳交期限及繳交方式交付,避免衍生保單效力爭議。

.遵守人身保險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審核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人身保險(含增值)及傷害保險契約合計之保額上限是否符合目前主管機關公告喪葬費用的額度(200萬)。

審核保險業務員是否取得相關資格及證照,符合銷售保險商品之規定。

核保人員需具備「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之資格。

審核高額、高齡保險契約時應遵守壽險公會所頒佈「人身保險業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之規定,綜合考量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財務、健康狀況等各項因素,決定恰當之承保條件。

遵守「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於審核以現金繳付首期保費且金額在新台幣10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保件時,應確認要、被保險人身份及投保動機。

對鉅額保費(公司自訂)之保件行使契約撤銷權要求退還所繳保費者,亦應按上述原則專案處理,防制其藉投保為洗錢之行為。

核保人員執行核保業務時,若對要保書、聲明書、批註書等文件是否曾經按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審查有所疑義時,應向公司權責單位反映。

.符合公司投保規則依精算部門呈報主管機關之商品內容、特性及費率結構,審查保障範圍、投保年齡、投保金額及可承受的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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