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425-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425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民法EN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連結舊法規內容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  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第425-1條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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