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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民法EN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連結舊法規內容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  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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