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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依據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五年或未定有租賃期限者,需經公證後,房客才能在房東將房屋或土地出售予他人時主張其 ...Togglenavigation公證人簡介業務說明文件下載收費標準交通資訊相關連結業務說明次選單公證制度新制說明本所公、認證主要服務項目辦理公、認證的好處何謂公證與認證如何辦理公、認證公證實益以租賃契約為例業務說明Business公證實益以租賃契約為例按,「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25條定有明文。

是以,依據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五年或未定有租賃期限者,需經公證後,房客才能在房東將房屋或土地出售予他人時主張其租約對他人亦有效繼續存在(俗稱買賣不破租賃)。

當房東與房客來到公證人面前表明,房客如未依約給付租金、違約金或於租期屆滿不返還房屋,或房東未依約返還保證金(俗稱押金)者,均願「逕受強制執行」,日後若發生房東、房客不依約履行時,當事人即可持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須經過法院判決確定之訴訟程序。

按經公證的租約文件,公證人依法應自租期屆滿後保存15年,故有保全證據之效果。

在公證租約過程中,除由公證人於實際體驗中探求當事人的真意及租賃事實,並核對房東與房客之身份證明文件與租賃標的之權利證明文件外,並由公證人與當事人共同逐一確認及說明租約各條款的法律上效果,使當事人在簽訂租約前,能完全充份的了解其租約上應有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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