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與拋棄繼承之比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 繼承制度

民國(以下同)98年6月12日以後,我國改採以概括繼承 有限責任制度為原則,意即繼承人不須再另外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即得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按Enter到主內容區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回首頁主任委員信箱常見問答網站導覽雙語詞彙EnglishSearch熱門:就業助學金退除給付:::首頁法律服務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法律常識專題A+A-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與拋棄繼承之比較發布日期:105-08-29資料來源:法規會專題本文:一、效果: (一)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民國(以下同)98年6月12日以後,我國改採以概括繼承 有限責任制度為原則,意即繼承人不須再另外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即得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債務,而當財產總額大於債務總額時,尚得繼承扣除債務後的遺產。

但由於繼承人仍繼承了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因此繼承人若以遺產以外的自身固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不得再向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請求返還。

如被繼承人留有100萬元財產及200萬元債務,繼承人僅須以繼承所得的100萬元去清償200萬元債務,而毋須再以自己的財產償還多出來的100萬元債務,但繼承人如已全數清償完畢,亦無法以不知法律現行規定為由,要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返還。

(二)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則是拋棄對於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的繼  承,因此不論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總額是大於債務,或小於債務,繼承人一經拋棄繼承,均不會再享有或負擔。

二、辦理程序: (一)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依民法第1156、1157條規定,繼承人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整理被繼承人的各項財產及債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後續更須公告一段期間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知悉。

倘若繼承人未能遵循上開程序,進而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應受清償的部分未能受償或因此受有損害的情形,繼承人即須加以賠償,且賠償範圍不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意即繼承人須再以自己之財產賠償債權人的損失。

(二)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第2、3項,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另外亦應以書面通知其他同順位及後順位之繼承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分享點閱次數:6603最近更新日期:110-05-24回上一頁:::關於本會本會簡介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信箱組織架構職掌與電話交通與位置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澄清新聞資訊就業資訊採購專區活動訊息榮民節活動專區活動剪影影音專區退除役官兵代表懇談會專區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安養機構床位資訊重大政策年金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查詢申辦表單下載常見問答主要服務就學服務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就醫服務就養服務服務照顧退除給付一般服務國際聯絡廉政專區人事服務業務統計法律服務主管法規查詢訴願及訴訟服務國家賠償服務人權保障專區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法網相連資訊公開主管法令本會組織與職掌行政指導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會計報表會計制度請願及訴願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國家賠償事件統計政策宣導相關廣告行動服務發展現況行政透明措施專區立法院業務報告民營事業本會獎項專區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本會出版品本會宣傳品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檔案應用性別主流化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消保專區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內部控制專區所屬機構服務機構安養機構訓練機構醫療機構農林機構相關連結本會相關連結會外相關連結隱私權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ODF開放文件說明網站Banner下載網站滿意度調查24小時服務專線:(02)2725-5700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0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機關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交通與位置)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Edge、IE9.0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瀏覽人次:52714488(自民國105-11-01起)更新日期:110-06-02-2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